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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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自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73號、105年度偵字第2564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自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自豪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同案被告 郭淑樺 之證述,告訴人 李自強黃春梅 等人指述及花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2份、監視器翻拍照片21張、簽帳單18張等其他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9月13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本案已於105年11月14日宣判,本院認被告確有竊盜(1罪)、詐欺取財(共2罪)、詐欺取財未遂(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16)等犯行,而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然宣判後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且被告為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是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茲為確保本案日後審判及其後執行程序之進行,並慮及其所涉罪嫌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審判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5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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