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浩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浩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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