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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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債權人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龜山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