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89號原告 楊光明 即以法大診所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丁偉揚 律師複代理人 王佩絹 律師被告康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皇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寧馨 律師
彭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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