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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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04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43號98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原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淑俐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700242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民國(下同)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下稱免稅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2,572,496元、研究與發展支出105,268,983元及可抵減稅額42,951,321元、人才培訓支出2,696,460元及可抵減稅額808,938元,經被告初查分別核定免稅所得8,198,061元、研究與發展支出0元及可抵減稅額0元、人才培訓支出0元及可抵減稅額0元、應補稅額11,454,164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經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訴稱:⑴關於免稅所得部分-爭點所在為「模具」是否屬於生產設備
,而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例分母計算,如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例分母計算,是否應一併列入分子計算免稅所得:
①本件中,模具不屬生產設備,不應將之納入免稅生產設備
比例分母計算,免稅設備比例應為53.36%。蓋模具必須與機器設備相結合始可生產,模具是否屬於生產設備,應視該事業是否具有與模具相結合以生產之相關機器設備而定,而不應逕認為模具即為生產設備,此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之自動化生產設備投資抵減申請作業項目中並未包含模具,且亦未將模具視為生產設備自明。而關於模具是否屬於機器設備,財政部與經濟部間迄今尚有不同見解,且最後亦尚未達成共識,此觀財政部與經濟部於96年3月14日召開「研商模具及研究發展設備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相關疑義」會議及97年7月3日財政部發函予經濟部工業局討論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自明。然被告對原告92年度申報之5年免稅所得額逕行核定模具認屬生產設備,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例分母計算,實屬有誤。又原告公司帳載模具為產品塑膠外殼之模具,應屬於消耗性器材,財政部59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28
339號令(94年版彙編)釋明「為塑膠製品所用模具在製造成品時,時受機器撞擊壓擠與高溫浸蝕極易損壞,損壞後即變成廢鐵,又塑膠製品為隨時代而異之新型產品或替代某種商品,若其流行已過時不通銷,則首批出品後再不製品,故其模具乃純屬消費性工具,准予以製造費用列支。」,再則原告將之列入財產目錄,分2年攤銷,並與機器設備分開計算,不致混淆,非不利於稅捐之課徵。
②「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
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障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4、6、8、9條定有明文。茲依財政部96年3月14日召開之「研商模具及研究發展設備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相關疑義」會議記錄六㈠第1點決議,「模具如為公司生產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或因耐用年限不足2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計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但模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做生產使用者,則不列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本件所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指「經濟部工業局」,故經濟部工業局98年2月25日工電字第09800159880號函謂:「....3.關於模具應否列入生產設備爭議,請 卓參 本局前於97年10月15日與財政部賦稅署協商之會議結論一、㈠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爰公司與國稅局對模具所涉製程是否屬獎勵之核心製程產生計算免稅爭議時,應由賦稅單位主動函請本局提供專業意見。」等語,乃是因為二機關之職權各別,雖國稅機關有審核稅捐之權限,但關於模具是否屬於機器設備之認定,則屬工業局之職掌權限,為免生二機關職權有所爭執,故二機關達成上開結論,即一旦公司與國稅局間對上開模具否屬於機器設備乙節發生爭議時,國稅局應主動函請工業局提供專業意見,此部分既經機關間協商並達成結論,應認上開函詢之程序,在公司與國稅局對於上開認定有疑義時,屬於國稅局認定「模具是否屬於生產設備」時,應踐行之正當程序。本件被告並無函詢之困難,兩造既對於系爭模具是否屬於生產設備爭執不定,不論依被告與工業局達成之共識、誠實信用原則,及對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等規定,都應由被告主動函請經濟部工業局提供專業意見,確認系爭模具是否屬於生產設備,而為被告核認稅額之依據,方屬適法,被告先與工業局達成上開協議,卻無任何理由拒絕將本件送請工業局提供意見,明顯違反上開規定,所為補稅之處分自屬違法處分,應予撤銷。又針對5年免稅案受理及核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本件目前已至訴訟階段,針對原告在復查及訴願階段中向該單位申請之解釋模具是否計入5年免稅之計算等函文,承辦人員亦口頭向原告表示,此階段若賦稅單位未主動函請該單位解釋者,該單位基於機關間已達成協商之尊重亦不方便逕行表示意見,唯本件事關原告之租稅權益,且涉及5年度所得額之計算,金額對原告而言實屬重大,被告拒不遵循與經濟部間之協議,故本件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提供本件模具是否屬於生產設備之專業意見,以保障原告租稅之權益。
③另依財政部97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704027220號函說
明二中,摘錄經濟部工業局97年8月22日工電字第0970078904號函如下:「..㈠手機產品特性已屬一般消費性電子產品,其外觀設計至為重要,故產品生命週期短,尤其OD
M、OEM廠商須應客戶要求機種繁多,投資計畫完工後,生產期間模具更替頻仍,於全新設備清單註記模具具有『定期汰舊』特性之可行性實有困難,且該模具亦非在廠內之生產設備(除非模具與射出機器皆在廠商生產外殼),故本案模具應可歸列為『非』生產所使用,得不列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㈡手機生產技術層次高,其屬資本密集產業,選定為獎勵項目乃其需投入相當高之研發費用,且無線電產品在製程方面也相當重要,皆牽涉每段製程信號干擾之量測調校,其中以『手機板電路設計能力、手機組裝整合及測試之製程』尤為重要,建議以此為本案之獎勵核心價值範圍。」,且財政部97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704027220號函說明三中表示:「鑑於本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於全新設備清單註記模具具有『定期汰舊』特性實有困難,且手機整機組裝廠商自行購置模具供生產其手機機殼廠商使用,該模具非屬在廠內之生產設備,應歸列為非生產所使用,爰依前開會議記錄六㈠第1點但書,該模具不計入免稅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及分子。」。被告對於模具並非一體認定為生產設備,蓋宏達電子公司關於手機模具部分即經認定為「非」生產設備(此部分在鈞院另案97年度訴字第2891號關於原告93年度營所稅部分爭訟中為被告所承認,如被告仍否認,被告應提出關於該公司營所稅就模具部分是否為生產設備之認定文件,以釐清事實),原告所生產之長距離無線電話機(簡稱:長機)、無線數位電話機等產品與宏達電子公司生產之手機為相同或相類似之產品,均屬一般消費性電子產品中的無線電產品,除產品功能外,其外觀設計對於是否吸引消費者是否購買至為重要,故產品外觀時有更替,投資計畫完工後,生產期間模具更替頻仍,且系爭模具皆是交由其他廠商射出成型而非原告在廠內的生產設備,再再皆與上述經濟部工業局97年8月22日工電字第0970078904號函所示之手機產品生產特性相符。依平等原則,被告應將系爭模具歸列為非生產所使用,而不計入免稅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及分子。揆諸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之理由,其均認定模具認屬生產設備,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例分母計算,核定免稅設備比例37.93%,實有違誤。
④退步言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
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10條及第7條亦有規定。參酌經濟部工業局98年2月25日工電字第0980015988
0號函另謂:「㈡目前實務上常發生公司與國稅局對模具是否為生產設備之認知不同,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時,認為其所購置設備之模具不應列入機器設備清單,致亦未列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完成證明所附之機器設備清單中,但國稅局審查其營利事業所得計算申報時認定模具應為生產使用,於計算其免稅所得時,將模具金額列入機器設備比之分母。本局建議如發生上述認知不同之情況,應可由國稅局自行斟酌計算公式之合理性,配合調整放入分子中。」,此結論應在國稅局依第㈠點所述協商之結論函詢工業局之後,將認定模具屬於機器設備時,應予考量之內容,易言之,國稅局在認定模具是否屬於機器設備之前,仍應就模具是否屬於機器設備先行函詢工業局,於聽取工業局之後才能為認定,且於認定時猶應考量稅制公平與否,斟酌計算公式之合理性,配合調查放入分子中,其程序方屬正當。惟倘若本件被告在兩造對於模具是否屬於生產設備存有認知不同之情形下,又不願函請工業局提供意見,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援依工業局上開建議,「斟酌計算公式之合理性,將模具配合調整放入分子中」,被告既不依誠信遵循與工業局達成之共識,又不願援依宏達電子公司認定模具之方式認定,更不願選擇對於原告損害最少之方式核認稅額,違背法律至為明確。
⑵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部分:
①有關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告係依據「重要科技事
業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計算之,原告選擇91年至9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本件被告對於原告91年度所提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部分,原則上亦承認原告所提之「研究與發展」屬於「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等項目,依禁反言之原則,自不容被告恣意反覆,而於本件為不同之認定,合先陳明。
②本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時間應適用修正前「公司研究
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就「研究與發展支出」應檢附文件僅為「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及報告」,並非如被告所謂應適用93年10月26日修正之「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被告以原告應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檢附「研究與發展計畫書與報告或紀錄、研發流程圖、參與研究人員完整之工時紀錄、研發費用申報明細表及研發項目列示領料及用料之有關紀錄等相關資料」等供其審核,明顯有誤,一併陳明。又關於「人才培訓支出」部分,因所涉金額尚屬少數,原告對此部分不再爭執。
③原告近年努力研發經營,已擠身名列世界之大,絕不可能
如被告所認,沒有任何新產品之研究發展,至於有無申請專利,純屬營業考量,也與是否屬於新產品之認定無關。相同或相類似之情形,在91年度之稅捐核認中,均經被告認定屬於新產品之研究發展,被告嗣後否認,應有違反行政行為不應為差別對待之原則。且原告自申請復查至訴願之作業過程中,即已於逐次之申請文件中述明,研究發展之資料龐大且複雜,惟於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將彙總之資料表送予被告,對於各項研發專案機種、參與研發人員、研發流程圖及專案之領料資料皆已一併檢送(參92年度-SN-1302H專案計畫),被告認原告未提示上述相關研發資料供核,實難甘服。又研究發展是否屬研發新產品之範圍,非財會或稅務人員可逕行判斷,原告自申請復查至訴願作業之過程中,亦未接獲被告人員要求原告研發專業人員到場說明或要求進一步提示更詳盡之研發相關證明文件,被告即逕認非屬研發新產品之範圍,絕非妥適。
④原告係一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基於供給反應需求之
原則,為有效利用資源、避免無效研發造成相關成本無法回收之情形發生,故將新產品開發流程設定為如下階段:第一階段由商品企畫處(PM)提出市場需求調查單,藉由商品企畫處人員參與新產品構想,以貼近市場及消費者需求。再由研發部根據「功能特性要求」具體定義產品工程規格,並採用新型零件、新佈局或新軟體等全新設計,經測試及試產等階段,最後才能量產上市。由於每一研發專案皆會耗費相當大之研究及開發成本,為使日後產品銷售得以順遂,故於每一研發專案展開前皆會對市場需求、產品定位、市場環境等相關市場資訊做一完整之蒐集與分析,使日後新產品順利銷售獲取利潤。被告主張有關原告新產品研發係屬依據市場客戶所要求之規格....等理由及有關新產開發申請單位非屬研發部門等來反駁原告從事研究發展之事實,實有誤會。又原告生產之無線電話及無線網路產品以自有品牌行銷各國,迭創佳績,絕非固守老舊過時技術,不思創新精進產品功能所能達到。依原告92-95年各年度之自行製造部門營收及研發人力投入狀況,92年之營業收入為15.85億元、研發費用為1.41億元,93年之營業收入為15.93億元、研發費用為1.78億元,94年之營業收入為14.22億元、研發費用為1.17億元,95年之營業收入為14.11億元、研發費用為1.18億元,故本件研究與發展支出105,268,983元及可抵減稅額42,951,321元,應依原告申報資料核定。
⑤原告所提研究發展計劃資料共23件,均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類別,其理由如下:
1.關於產品發展計劃提案單位非研發部門:除了純研究機構之計劃提案,一般公司均由市場部門(MarketingDepartment)根據市場或客戶之需求提出。
原告所有產品之提案均遵循公司內部新產品開發流程(「新產品開發設計作業規定」,S1-SOP-MKG-008),由產品行銷部(ProductMarketingDepartment)針對產品概念及主要賣點,撰寫「新產品開發企畫書」,經由產品行銷部門最高主管審核後,透過「新產品開發需求單」(NPDR,NewProductDevelopmentRequest),送呈業務部、經營管理部、研發部與總經理核准。核准之後,再由研發部門撰寫「新產品開發計畫書」(NPDP,NewProductDevelopmentPlan),將企劃書中有關硬體開發、軟體發展、系統整合、及外觀、機構設計之部分作詳細之定義、分析與初步設計,並指派相關部門參與人員與預估時程,最後透過「新產品開發通知單」(NPDN,NewProductDevelopmentNotice)通知各相關單位如品保、製造部門等。故產品發展計劃之提案非研發單位應屬業界常態。
2.關於產品發展計劃書之內容未說明產品之創新度等:由於產品行銷部撰寫企劃書及新產品開發需求單等文件之主要目的為內部溝通,並未考量研發投資抵減,對於被告之要求更一無所知,因此在撰寫其內容,包括產品特性、產品外觀概念、性能要求、競爭者分析、成本分析、銷售預測、損益分析等等時,重點往往置於對有可能誤解之處的描述,而未考量其描述是否符合研發投資抵減條件。因此,即使該計劃所用技術具高難度、開創性或前瞻性,因其為研發單位所需評估與克服,非產品行銷部撰寫企劃書及新產品開發需求單時著墨之重點。
至於企劃書中對於外觀、造型及色彩等之描述較為詳盡,是因為外觀造型及色彩是產品之第一印象,因此產品行銷部撰寫企劃書時較多敘述,對於其並不熟悉且非其職掌之技術領域,僅提出規格和要求,而不討論細節。
故如以計畫開案文件對於本計畫使用技術及所產出產品之創新度之描述,作為研發投資抵減之主要判斷依據,尤其原告對於被告之審查標準在本件之前一無所悉(因被告審查標準並不明確,且原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關於此部分並無爭執,92年度之後被告另為不同審查標準,前後反覆,導致原告至今對於認定創新之具體標準仍不得而知),恐有失公允。
3.關於產品發展時程過短:產品發展計畫之技術及所產出產品之創新度,實不宜以計畫時程之長短作為判斷標準。正如歷史上收取專利金最多之發明-迴紋針為例,其發明過程極短但精髓在其構想;又如Apple公司的iPOD,其獨特之處與專利內容在於其外觀及人機介面之巧思,而不在其更費時開發之硬體及軟體。故計畫時程長短不適合作為判斷是否具前瞻性或開創性之標準。同時,如前所述,產品行銷部撰寫企劃書及新產品開發需求單時所列研發時程及產品上市時間係預估或希望之日期,實際計畫所需時間因種種原因通常長於預估值(例如:規格或設計變更、元件性能不如預期或停產、硬軟體開發或整合難度高於預估、執行人員短缺或異動、材料交期延長等原因),甚至計畫亦可能暫停或終止。誠如其他大多數高科技產業,計畫往往具風險性,有可能發生以下狀況:A.研發成功,產品移交生產線之後,因市場反應不如預期或生產成本、良率等因素,決定不進入量產;B.研發完成,但因材料成本高於預期,不具競爭優勢,內部決定不移交生產線;C.研發過程當中,因技術難度或時程延誤超出預期,產品錯失最佳上市時機,或新技術、新競爭產品出現,內部決定停止開發計畫;D.研發過程當中,開案時所預期之市場或客戶需求消失,內部決定停止開發計畫。
當上述情況之一發生時,產品行銷部會填寫「新產品開發變更需求單」呈送各相關單位同意中止或暫停計畫執行。時程延誤時,產品行銷部亦以「新產品開發變更需求單」更新時程,或於計畫時程管理系統中更新時程,以利其他配合單位採取必要因應措施(例如備料、人力安排、優先次序等之調整)。因此,產品行銷部撰寫企劃書及新產品開發需求單時所列研發時程及產品上市時間一般實為預測及理想值。此外,更重要的是,因為前述種種計畫執行之風險性及不確定因素,原告大多數專案在產品行銷部撰寫企劃書及新產品開發需求單之前,或者在等待市場或客戶明朗之同時,實際上已經歷了一段或長或短時期之技術評估及先期技術開發階段,也就是說,計畫通常在正式開案之前往往已進行許久。企劃書及新產品開發需求單所填寫之計畫開始日,實際上為正式開案,以取得內部計畫案號(ProjectCode)之日期,此案號係用以動員研發以外部門及作為會計科目,然計畫通常已在研發部門進行了一段時日。總而言之,計畫時間長短不適合作為判斷是否具前瞻性或開創性之標準,以「新產品開發需求單」上所列開案申請日期及產品上市時間來計算計畫時間更失準確。
4.關於產品研發過程未詳述、資料不齊全:如前所述,原告所有產品之開發均遵循公司標準作業流程「新產品開發設計作業規定」,所有計畫自開案到進入○○○區○○○○○段(StagesS0~S5)管控進度,每個階段之結束(CheckpointsC0~C5)則有審核把關之機制、單位、及條件,即S0/C0(Concept):開案及審核;S1/C1(SpecificationsandHigh-levelDesign):初步設計、可行性評估、風險評估;S2/C2(DetailDesign):細部設計、系統整合;S3/C3(Commercialization):系統整合測試、SQA/QE設計驗證、集料、量試準備、Alpha樣品測試;S4/C4(ProductionValidation):移交工廠、生產性評估、認證;S5/C5(PilotRun):量試、Beta樣品測試;MassProduction:小量量試、量產。由於所有計畫均遵循此標準流程,因此在提供給被告資料中未再提供個別計畫之「流程圖」;同時,計畫檔案中並未(或無法)包含一些以電子表單方式進行或記錄之資料。另外,原告計畫進行中之管理,包括試作、領料、變更、設計文件產出等等實以MicrosoftProject(MSProject)軟體作為管理及溝通平台。原告所提出之圖即為使用ScreenCapture擷取之範例(參本院卷㈡p.566),所有計畫均使用此軟體詳細記錄了計畫中應執行之所有任務、其相對與依存關係、負責工程師、任務始終時間、實際工作天數等等。在原告提供之原始資料中,所有個別計畫之
MSProject記錄,研發過程資訊,其實大多已包含於其中,被告應參考所有資料,而非驟以判斷資料不齊全。
5.自我品牌、技術導向:原告為臺灣通訊設備製造產業中極少數以自我品牌行銷(佔營業額90%以上)之技術導向公司之一。除了擁有完整的研發(射頻、硬體、軟體、機構、外觀等設計)及製造能力(且完全在臺灣)之外,更有獨特的核心技術及6個海外行銷分公司,且研發費用一直維持神腦無線通訊事業群(不計神腦行動電話事業群營業額,蓋其為一獨立事業群,且無研發部門)年營業額8%以上(業界平均為3%以下),92年研發費用1.41億元更達營業額之8.9%,在臺灣高科技產業應名列前茅,足以證明原告係以研發為主之公司。至於研發內容及深度,原告以自我品牌行銷,並維持產品高毛利,這是產品並非以低價取勝或Me-too型與其他同業產品之功能大同小異之另一佐證。以92年所提研究發展計劃23件為例,其中開放量產者總計12件,而平均毛利率為24.34%,遠高於一般OE
M產業(少於10%毛利率),此因原告以自我品牌行銷無線通訊語音及數據傳輸設備已20餘年,在戶外型及長距離企業等級應用之利基市場上已建立相當的國際知名度。設計這類型產品往往沒有IC晶片廠商提供的參考設計(ReferenceDesign),即或偶而有之,原告亦須要將參考設計作相當大幅度更改,才能做出功能上與競爭者有較大差異之產品,不可能只靠外觀造型、色彩計畫或微小修改取勝。因此,原告不可能沒有持續創新,只靠對舊產品之修改,來擺脫競爭者並創造高毛利。以語音通訊產品為例,原告從最早期之有線電話機及46/49
MHz短距離單子(手)機無線電話開始研發製造,歷經
VHF、UHF、900MHz、2.4GHz、數位跳頻、多子機、多母機、交換機技術及多細胞系統數個世代,每一個世代演進都是一個技術上的跳躍,至今神腦無線通訊事業群(95年分割成為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有技術能力自行設計一個技術複雜度與行動電話系統(含基地台設備)類似之產品,其中數位無線交換機系統更在全世界市佔率達6%以上。在數據通訊產品方面,神腦無線通訊事業群於91年才開始進入此一市場,從對於此類產品沒有任何基礎,歷經802.11、802.11b、802.11a、802.11g、802.11n、Intersil、Atheros、及Ralink數個世代之標準和開發平台,每一個世代演進也都是一個技術上的跳躍,至今神腦無線通訊事業群已有產品可與國際知名大廠Cisco、Juniper等在一些產品線上競爭,足見神腦係以研發而非以製造帶動進步之公司。此外,原告產品和其他大多數利基型產品類似,往往屬「內創型」,也就是說係由公司主導,自行根據對於市場之分析,來定義新產品及研發計畫,因此在產品策劃階段往往只有期望之應用及通路,並無既定客戶,所以大多計畫係因應「市場需求」或「市場趨勢」,極少因應「客戶需求」而開案。加上利基市場產品因為市場或較分散或規模較小,導致資料收集不易,市場調查機構一般缺乏興趣,因此往往缺乏可用之市調報告,所以原告海外分公司、通路夥伴、以及市場行銷部人員之判斷才是計畫開案的主要根據。也因此原告計畫所承擔之風險性較其他以製造為主之公司高出甚多,此可由原告大多計畫企畫書在填寫「目標客戶」一欄其實只有預期通路,而無既定客戶;而且比例甚高之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途決定暫停或終止的主要原因。以92年度所提研究發展計劃23件為例,其中最後開放量產者僅有12件(52%),原告計畫風險性之高可見一般。
⑥以下茲說明23件所提研究發展計劃,均具開創性、前瞻性或風險性,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類別:
1.說明SN-458RU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原告類比長距離無線電話深受新興國家市場歡迎,但也吸引了大約10家中國製造商仿冒原告產品,甚至盜用原告品牌銷售。為擺脫中國仿冒機,產品行銷部決定推出一款最頂級類比多功能長距離無線電話,除了在功能上加入當時主力機種SN-258及SN-358(均遭仿冒)所沒有的功能外,在設計及生產技術難度上也作一個跳躍式成長,以增加仿冒機製造商之設計及生產成本和時間,達到延遲其產品推出時程之目的。而與舊產品SN-258及SN-358相比,SN-458RU手機採用了更先進、功能更強之中央處理器(CPU)及其周邊元件;LCD顯示螢幕也採超大尺寸設計,比SN-258及SN-358手機LCD顯示螢幕大了40%;天線採可伸縮式設計,收縮時並可完全隱藏於手機機體內,為原告首次;尤其甚者,在LCD及天線佔據了寶貴的手機機體空間的條件下,整體手機尺寸要求為原告歷來手機產品之最小,這也意味了元件及線路板之集成度為歷來最高,設計及生產之難度因此提高不少;而且因為元件密集導致線路板雜訊增高,對接收感度(通訊距離)及音質造成不利影響,原告研發人員成功克服這些工程設計之挑戰,實現了一隻高功率、高感度、低雜訊及省電之小手機,其技術難度不亞於當時最先進的行動電話手機或軍用無線電話。再者,SN-458RU母機採4Watts高功率設計,4Watts為相當高之發射功率(不計天線增益,接近行動電話基地台之發射功率),雖有增加通訊距離及通話品質的好處,然而,伴隨高功率而來的是數個須要克服的問題,如線路線性度須要更好,否則信號將失真;線路板雜訊增高,將影響感度及音質;雜散發射變大,更難達到法規容許之規格;消耗電流增多,對手機設計尤其挑戰等等。原告藉由在射頻技術之深厚基礎,成功克服前述問題。此外SN-458RU母機有免持聽筒通話功能,並可提供來話錄音,為原告首次設計此功能;並支援遠端含SLIC(用戶線路介面電路)之固定式終端機,亦為原告首次。母機之CPU為滿足新增功能,也比以前機種更先進、速度更快、功能更強,在技術層次上超越SN-258及SN-358甚多,令仿冒機難以在短時間內趕上。又SN-458RU之射頻線路為因應更小之體積及其衍生之散熱不易之問題,與舊產品SN-258及SN-358大不相同而屬新創。SN-258及SN-358之射頻線路元件數高(約由500個零件組成),若應用到SN-458RU將有體積過大、成本過高、生產直通率低及過熱等問題。因此SN-458RU採新設計,與原始設計相比,新線路徹底變更了包含鎖相迴路(PLL,PhaseLockLoop)、功率放大器(PA,PowerAmplifier)、中頻濾波器、和接收器的壓控振盪器(VCO,VoltageControlOscillator)架構等射頻線路的關鍵子系統,功率放大器之驅動器也變更設計以解決散熱問題。這些新設計除了解決上述問題,也使得新射頻線路的元件數降低了大約20%(約400個零件),體積減少了約35%,生產直通率也達85%而良率達97%。本計畫成功進入量試階段,然而由於母機的高發射功率,致使產品極易因零件及生產誤差而產生差異性,同時對用戶之使用環境敏感(例如電話線距離母機天線過近),而產生自我干擾及雜音,造成市場反應不佳,在小量樣品出貨之後終止生產。
2.說明NL-3054CBPlus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被告質疑產品開發時期過短,然而,如前所述,新產品開發需求單上所載日期實為產品行銷部於開案時之預估及希望日期,計畫執行之實際開始日往往早於開案申請日期,而結束日期亦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計畫延期、暫停、或中止,真正計畫時程應以MSProject所記錄為準。被告可從原告原始提供之93年(本計畫至93年始結案)MSProject中發現本計畫「開放量試核准書」於93年10月6日始發行,故本計畫實際執行時間超過16個月。而NL-3054CBPlus係符合IEEE802.11b/g標準之PCMCI○○○區○○路介面卡,而本計畫之困難與創新在於使用當時最新的Intersil公司○○○區○○路領導晶片製造商之一)新一代Frisbee單晶片積體晶片組(SOC),也就是單一晶片整合了媒體存取控制器(MAC)及基頻處理器(BasebandProcessor),支援64/128-bitW
EPwithTKIP加密功能及自動發射功率調整,原告是率先採用這個硬軟體平台之廠商之一。由於當時IEEE802.11g為新通訊標準,事實上尚處於草擬標準(DraftStandard)階段,而單晶片設計亦數創舉,雖然好處是如此設計可降低體積及成本,但原告實際上也是如此設計之 白老鼠 ,在計畫執行階段須與Intersil密切合作,共同分析、解決所遭遇到之硬體及軟體問題,包括Frisbe
e晶片本身之設計問題-尤其是與採用其他晶片製造商之基地台(AP)之間的相容性測試及問題解決。這也是本計畫時程遠長於產品行銷部於開案時基於樂觀假設所預估及希望之日期;另一個計畫時程長於預期的原因,則是因為當時IEEE802.11g與另一幾乎同時提出之IEEE
802.11a標準處於搶奪市○○○○○段,導致市場普遍有觀望現象,也致使本計畫執行時間拖長。再者,本計畫之另一項困難與創新在於原告希望將最大傳輸功率從參考設計(ReferenceDesign)的16dBm,大幅提高到22dBm。經由研發工程師的努力,成功達到目標;因此,原告是率先採用這個硬軟體平台,並成功將傳輸功率加大的第一個臺灣製造廠商。將最大傳輸功率提高6dB(也就是4倍)的好處是通訊距離可以更遠,這是絕大多數原告無線通訊產品的共同特色,而6dB之優勢在室內工作環境代表了大約25%更遠之距離,在空曠地則增加了約60%之距離,在點對點使用高天線塔台的情況下,可有將近多1倍之距離。然而加大傳輸功率之難度亦非一般以製造為主,研發(尤其射頻線路設計)能力較弱的公司所能輕易克服,這是因為伴隨了高功率的是數個不容易但都須要解決的問題:線路的線性度須要更好否則信號將失真、線路板雜訊更高影響感度、雜散發射使法規容許之規格更難達到、消耗電流更多電源線路須重新設計等等。這也是為何參與製○○○區○○路器材之廠商雖多,但至今能設計高功率產品的卻極為少數的原因。
3.說明NL-3054MPPlus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3054MPPlus係符合IEEE802.11b/g標準之mini-PC○○○區○○路介面卡,本計畫之困難與創新在於使用當時最新的Intersil公司○○○區○○路領導晶片製造商之一)之新一代Frisbee單晶片積體晶片組(SOC),也就是單一晶片整合了媒體存取控制器(MAC)及基頻處理器(BasebandProcessor),支援64/128-bitWEP
withTKIP加密功能及自動發射功率調整,原告是率先採用這個硬軟體平台之廠商之一。由於當時IEEE802.11g為新通訊標準,事實上尚處於草擬標準階段,而單晶片設計亦數創舉,雖然好處是如此設計可降低體積及成本,但原告實際上也是如此設計之先驅,在計畫執行階段須與Intersil密切合作,共同分析、解決所遭遇到之硬體及軟體問題,包括Frisbee晶片本身之設計問題-尤其是與採用其他晶片製造商之基地台之間的相容性測試及問題解決。而與NL-3054CBPlus計畫相比,雖然表面上僅有介面不同(mini-PCI而非PCMCIA),所使用之晶片組相同,但由於mini-PCI之體積比PCMCIA小很多,電源規格亦不同,由此衍生出在造型設計、機構設計、線路板尺寸、電壓電源、耗電流及散熱考量、零件選擇及擺置等,兩個計畫之設計實大不相同,但NL-3054MPPlus同樣必須面對高頻(5GHz)、高功率、高感度、雙頻、支援SuperA/G模式等設計上之挑戰。本計畫主要困難與創新之一在於產品行銷部希望將最大傳輸功率從參考設計(ReferenceDesign)的16dBm,提高到20
dBm。經由研發工程師的努力,成功達到目標;因此,原告是率先採用這個硬軟體平台,並成功將傳輸功率加大的第一個臺灣製造廠商。將最大傳輸功率提高4dB(也就是3倍)的好處是通訊距離可以更遠,這是絕大多數原告無線通訊產品的共同特色,而6dB之優勢在室內工作環境代表了大約17%更遠之距離,在空曠地則增加了約36%之距離,在點對點使用高天線塔台的情況下,可有將近多60%之距離。然而加大傳輸功率之難度亦非一般以製造為主,研發(尤其射頻線路設計)能力較弱的公司所能輕易克服,這是因為伴隨了高功率的是數個不容易但都須要解決的問題:線路的線性度須要更好否則信號將失真、線路板雜訊更高影響感度、雜散發射使法規容許之規格更難達到、消耗電流更多電源線路須從新設計等等。這也是參與製○○○區○○路之廠商雖多,但至今能設計高功率產品的卻極為少數的原因。本計畫「開案申請書」於92年5月15日提出,而「開放量產核准書」於92年9月5日發行,故本計畫實際執行時間將近4個月而非1.5個月,而能夠在4個月完成計畫除了輸出功率之要求較小(設計難度稍低)的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得助於有使用相同晶片組之另一計畫NL-3054CBPlus同時在進行。
4.說明SL-2511CFMercury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真正計畫時程應以MSProject所記錄為準,則本計畫「開案申請書」於92年1月13日提出,而「開放量產核准書」於92年10月20日發行,故本計畫實際執行時間超過10個月而非1.5個月。SL-2511CFMercury係基於Intersil公司專為手持式裝置最新設計的Prism3(Mercury)晶片組所設計之802.11b無線網路CF(CompactFlash)Type1介面卡,支援64/128-bitWEP加密功能,具省電及體積小之特點。而SL-2511CFMercur
y與主要桌上型及手提式電腦操作系統Windows98/2000/ME/XP等相容,並支援手持式裝置主流操作系統WinC
E及Linux,使其可適用於大多數PDA、PocketPC及HandheldPC。此類產品在當時○○○區○○路之新應用,因為傳○○○區○○路晶片組之耗電量及體積均過大,不適用於依靠電池供電之掌上型裝置。另外,即使晶片組供應商提供了合適之晶片,具有足夠技術能力可以作出高零件密度而生產良率高之製造商亦不多,因此,原告是當時臺灣極少數開發成功並量產此產品之製造商之一。尤其甚者,為了與競爭者有產品之差異,產品行銷部希望研發單位可以將最大傳輸功率從參考設計的11dBm提高到至少14dBm,並增加接收感度從-80dBm提昇到-85dBm。在CompactFlash極小體積的限制下達到此二目的並非易事,研發工程師除了增加一級發射功率放大器(PA,PowerAmplifier)及變更接收低雜訊放大器(LNA,LowNoiseAmplifier)之外,亦大幅更改參考設計之元件佈線及位置,並將發射線路之效率提高以避免耗電過多,不利於依靠電池供電之掌上型裝置。
5.說明NL-3054AP3Aries2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3054AP3Aries2係基於當時最新的AtherosSOC(單晶片積體晶片組,AR2312+AR2112)所設計之2.4
GHz無線802.11b/g網路接取器,支援最高達152-bit
WEP及AES加密,以及AFS(AutoFrequencySelection自動頻道選擇)功能,在當時152-bit加密屬創新,可提供企業等級無線通訊資訊安全及保密,而自動頻道選擇亦屬最新功能,能動態自動選擇一最小干擾之通訊頻道,大幅提高無線通訊之可靠性,此二功能使NL-3054AP3Aries2成為當時極少數符合企業應用之領先無線網路接取器。類似於其他原告企業級無線網路產品,由於企業應用極為重視通訊之可靠性及傳輸效率(Throughput),同時為了與競爭者產品有差異,產品行銷部希望研發單位可以將最大傳輸功率從參考設計的16dBm提高到20dBm,並增加接收感度從-80dBm提昇到-85dBm。
研發工程師大幅更改參考設計,並加入創新之軟體設計以充分利用自動頻道選擇功能,成功達成高功率、高感度企業等級無線網路接取器之目標。由於本計畫使用Atheros最新的單晶片積體晶片組,同時又引進最新之152-bit加密及自動頻道選擇功能,其設計難度甚高,在計畫執行階段須與Atheros公司工程部門密切合作,共同分析、解決所遭遇到之硬體及軟體問題,包括晶片本身之設計問題-尤其是與採用其他晶片製造商之用戶(Client)之間的相容性測試及問題解決。這是本計畫時程遠長於產品行銷部於開案時基於樂觀假設所預估及希望之日期。本計畫「開案申請書」於91年4月17日提出,而「開放量產核准書」於93年5月12日始發行,故本計畫實際執行時間超過2年,可見其難度。
6.說明NL-5054(原告誤載為3054)MPPlusAries2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5054MPPlusAries2係基於當時Atheros公司最新的SOC晶片組(AR5213+AR2112)所設計之2.4GHz無線
802.11b/g無線網路卡,使用mini-PCI介面標準,可供筆記型電腦、手持裝置及網通產品使用,其最大創新在於可支援SuperG工作模式,將傳輸速率提高到108Mbp
s,為當時業界最快傳輸速率,並支援WEP、TKIP、及
AES等完整之加密方式,在當時屬功能領先業界之產品。NL-5054MPPlusAries2支援最高達152-bitWEP以及AFS(AutoFrequencySelection自動頻道選擇)功能,在當時152-bit加密屬創新,可提供企業等級無線通訊資訊安全及保密,而自動頻道選擇亦屬最新功能,能動態自動選擇一最無干擾之通訊頻道,大幅提高無線通訊之可靠性,此二功能使NL-5054MP3Aries2成為當時極少數符合企業應用之領先無線網路模組。類似於其他原告無線網路產品,為了提高通訊之可靠性及傳輸效率(Throughput),並與競爭者產品有差異,產品行銷部希望研發單位可以將最大傳輸功率從參考設計的16dB
m提高到20dBm,並增加接收感度從-80dBm提昇到-85dBm。研發工程師大幅更改參考設計,並加入創新之軟體設計以充分利用自動頻道選擇功能,成功達成高功率、高感度無線網路模組之目標。
7.說明NL-2511BG2Plus(Deluxe)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2511BG2Plus(Deluxe)係基於IntersilPrism2.5802.11b射頻晶片配合UbicomIP2KCPU平台所設計之戶外型(IP68等級防水、防潮、耐高低溫)之無線網路橋接器及接取器;該Atheros和Ubicom平台皆為當時最先進之設計,而產品之機構及電路設計亦均需達工業等級,產品設計也包含了一個避雷器附件。而為符合在戶外使用之惡劣環境,NL-2511BG2Plus(Deluxe)除必須具備防靜電及防雷擊之線路設計外,亦可工作於-2
0°C至80°C之溫度範圍,同時必須在密閉的機殼下,具有最少的熱量產生及良好的散熱效果,因此其元件選擇、元件擺置及線路設計與一般消費型產品大不相同。而NL-2511BG2Plus(Deluxe)在有外接天線接口及網路和電源線接口的條件下,仍然具備優異之防水及防塵功效,通過水下3公尺、24小時之浸泡試驗(IP68),其關鍵不只在於機殼及接口之密封方式設計,其防水防潮墊圈設計和材質更是重要,必須足以承受長期風吹雨淋及高低溫變化。臺灣廠商具備IP68等級戶外型產品硬體及機構設計能力者,不到5家。再者,NL-2511BG2
Plus(Deluxe)除了支援一般無線網路接取器(Acce
ssPoint,AP)之功能外,亦可透過軟體設定選擇工作於橋接器(ClientBridge)模式。橋接器係使用於用戶端,其上行(Uplink)與無線網路接取器(AP)連繫,而下行(Downlink)則透過有線Ethernet接口與用戶設備(電腦、遊戲機、網路電視等)連接,橋接器在當時屬利基型應用和設備,因為大部分用戶端設備均透過內建無線網路模組,直接與AP連繫,但是在一些終端設備沒有內建無線網路模組以及無線網路佈建(WirelessLast-mile、WirelessADSL)之應用上,無線橋接器更為方便、有彈性,而戶外型橋接器更適合無線網路佈建之應用。
8.說明SL-2611CB3PLUS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SL-2611CB3PLUS係基於IntersilPrism2.5802.11b射頻晶片配合UbicomIP3KCPU平台所設計之半戶外型(屋簷下)之IP67等級防水、防潮、耐高低溫無線網路橋接器及接取器,高功率高感度,並支援非標準式POE功能(含POEInjector外接盒)。SL-2611CB3PLUS使用Ubicom公司最新之IP3KCPU平台,功能更強、耗電量更小,尤其重要的是其支援POE(PowerOverEtherne
t)功能,可以從遠端經由網路信號線供電,而無須另外一條電源線,對於架設-尤其是戶外安裝更具方便性與安全性。由於當時並未有POE之標準與通用IC元件,因此原告POE線路設計及外掛之電源注入器(POEInjector),均為自行創新設計,以達到供應足夠之電壓、電流及元件啟動順序之要求。且為符合在戶外使用之惡劣環境,SL-2611CB3PLUS除了必須具備防靜電及防雷擊之線路設計外,亦可工作於-20°C至80°C之溫度範圍,同時必須在密閉的機殼下,具有最少的熱量產生及良好的散熱效果,因此其元件選擇、元件擺置及線路設計與一般消費型產品大不相同。而SL-2611CB3PLUS在有外接天線接口及網路線接口的條件下,仍然具備優異之防水及防塵功效,通過水下1公尺、30分鐘之浸泡試驗(IP67),其關鍵不只在於機殼及接口之密封方式設計,其防水防潮墊圈之設計和材質更是重要,必須足以承受長期風吹雨淋及高低溫變化。雖然其防水等級不若NL-2511BG2Plus(Deluxe)之IP68,但SL-2611CB3
PLUS市場定位係偏重於應用於用戶端之無線橋接器,大多安裝於屋簷下,使用環境不若NL-2511BG2Plus(Deluxe)惡劣,而價格較敏感,因此IP67之防水等級設計最為合適。
9.說明NL-3054MPPLUSARIES2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3054MPPLUSARIES2係基於當時Atheros公司最新的SOC晶片組(AR5213+AR2112)所設計之2.4GHz無線802.11b/g無線網路卡,使用mini-PCI介面標準,可供筆記型電腦、手持裝置及網通產品使用,其最大創新在於可支援SuperG工作模式,將傳輸速率提高到108Mbps,為當時業界最快傳輸速率,並支援WEP、TKIP、及AES等完整之加密方式,在當時屬功能領先業界產品。NL-3054MPPLUSARIES2支援最高達152-bitWEP以及AFS(AutoFrequencySelection自動頻道選擇)功能,在當時152-bit加密屬創新,可提供企業等級無線通訊資訊安全及保密,而自動頻道選擇亦屬最新功能,能動態自動選擇一最無干擾之通訊頻道,大幅提高無線通訊之可靠性,此二功能使NL-3054MP3Aries2成為當時極少數符合企業應用之領先無線網路模組。類似於其他原告無線網路產品,為了提高通訊之可靠性及傳輸效率(Throughput),並與競爭者產品有差異,產品行銷部希望研發單位可以將最大傳輸功率從參考設計的16dB
m提高到20dBm,並增加接收感度從-80dBm提昇到-85dBm。研發工程師大幅更改參考設計,並加入創新之軟體設計以充分利用自動頻道選擇功能,成功達成高功率、高感度無線網路模組之目標。
10.說明NL-5354MPPLUSARIES2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5354MPPLUSARIES2係基於當時最新的AtherosSO
C晶片組(AR5213+AR5112+AR2112)所設計之2.4/
5GHz無線802.11a/b/g無線網路卡,使用mini-PCI介面標準,可支援Atheros獨特之SuperA/G模式,將傳輸速率提高到108Mbps,支援WEP、TKIP、及AES加密,高功率高感度設計,在當時屬功能領先產品。而有鑑於2.4GHz頻段逐漸擁擠,除了微波爐、無線電話及微波通訊設備之干擾外,802.11b/g無線網路器材之普及,使得802.11b/g之應用經常遭遇斷線、通訊速度降低、不穩定等通訊可靠度之疑慮,因此產品行銷部希望推出一2.4/5GHz雙頻之無線802.11a/b/g無線網路卡,除了提供當時主流之802.11b/g通訊方式外,亦支援最新的5GHz802.11a標準。由於設計及生產5GHz產品在技術難度上高出2.4GHz甚多,所須之設計及生產儀器亦更為昂貴,而雙頻設計在硬體線路上所須考量之因素又更複雜,也因此當時5GHz之產品寥寥無幾,工程師亦無業界累積之知識和經驗可以參考,因此難度甚高。本計畫「開案申請書」於92年6月12日提出,而「開放量產核准書」於93年5月14日始發行,執行時間將近一年,並成功進入量產。而由於原告無線網路產品為了提高通訊之可靠性及傳輸效率(Throughput),並與競爭者產品有差異,通常要求具備高功率、高感度之特性,尤其2.4/5GHz雙頻802.11a/b/g產品在當時推出將屬頂級無線網路模組,更須在通訊距離及傳輸效率有獨特之處。因此,產品行銷部要求研發單位可以將最大傳輸功率從參考設計的20dBm大幅提高到26dBm,並將接收感度從-80dBm提昇到-85dBm。在5GHz產品設計之高技術難度及經驗欠缺的情況下,神腦研發團隊憑藉著在無線射頻超過20年所累積之經驗,成功達到設計目標。
再者,NL-5354MPPLUSARIES2所採用之Atheros平台可支援獨特之SuperA/G模式,將傳輸速率提高到108Mbps,是當時唯一僅有,其他晶片組廠商之傳輸速率最高僅能到達54Mbps。由於技術支援資源有限,Athero
s公司僅提供此平台給少數臺灣技術能力較高之廠商,而即使同樣使用Atheros平台,由於108Mbps寬頻極為不易作到高接收感度,原告是當時唯一成功設計出高感度、雙頻、SuperA/G802.11a/b/g無線網路產品之臺灣廠商。
11.說明NL-5354CBPLUSARIES2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5354CBPLUSARIES2係基於當時最新的AtherosSO
C晶片組(AR5213+AR5112+AR2112)所設計之2.4/
5GHz無線802.11a/b/g無線網路卡,使用Cardbus(PCMCIA)介面標準,可支援Atheros獨特之SuperA/G模式,將傳輸速率提高到108Mbps,支援WEP、TKIP、及AES加密,高功率高感度設計,在當時屬功能領先產品。與NL-5354MPPLUSARIES2不同的是NL-5354MPPL
USARIES2係mini-PCI介面,而NL-5354CBPLUSARIES
2則為Cardbus(PCMCIA)介面,前者適合於筆記型電腦、手持裝置及網通產品使用,作為其內建之無線網路模組,而後者則專為筆記型電腦外插介面卡設計。此二產品之硬體及軟體設計原理,除了介面之外大同小異,其技術難度及所須之創新亦如上所述;此外,NL-5354C
BPLUSARIES2之造型設計、機構設計、線路板尺寸、電壓電源、耗電流及散熱考量、零件選用及擺置等則與NL-5354MPPLUSARIES2大不相同。在不同的設計之下同樣必須達到高頻(5GHz)、高功率、高感度、雙頻、支援SuperA/G模式等設計挑戰,因此本計畫從「開案申請書」於92年7月25日提出,而「開放量產核准書」於93年7月30日始發行,執行時間超過1年,足見其難度。
12.說明NL-3054CBPLUSARIES2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3054CBPLUSARIES2係基於當時最新的AtherosSO
C晶片組(AR5213+AR5112+AR2112)所設計之2.4/
5GHz無線802.11a/b/g無線網路卡,使用USB2.0介面標準,可支援Atheros獨特之SuperA/G模式,將傳輸速率提高到108Mbps,支援WEP、TKIP、及AES加密,高功率高感度設計,在當時屬功能領先產品。而與NL-5354MPPLUSARIES2(mini-PCI介面)及NL-5354CBPL
USARIES2(Cardbus介面)不同的是NL-3054CBPLUSARIES2使用USB2.0介面標準,可適用於任何具備USB2.0介面之設備(筆記型電腦、遊戲機、印表機、手持裝置及網通產品),作為其外插無線網路介面卡,其硬體及軟體設計原理與上述兩個產品大同小異;然而,由於US
B介面在三者之中尺寸最小,因此NL-3054CBPLUSARIES2除了獨特的造型設計、機構設計、線路板尺寸、電壓電源、耗電流及散熱考量、零件選用及擺置等之外,天線設計之限制更為一挑戰。同樣的,NL-3054CBPLUSARIES2亦必須達到高頻(5GHz)、高感度、雙頻、支援SuperA/G模式等設計挑戰;因此,即使有另外兩個性質相近之計畫同步進行,而且NL-3054CBPLUSARIES
2不要求高功率,本計畫從「開案申請書」於92年6月12日提出,到「開放量產核准書」於93年3月4日發行,執行時間亦將近9個月,足見其難度。
13.說明SN-1258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SN-1258產品係一類比FM多手機無線電話系統,用以取代SN-258Plus,採小母機和小手機設計,並研發和客製一顆原告獨有之和旋IC以防制中國仿冒機。SN-1258為窄頻(12.5kHz頻寬)高功率、高感度FM設計,母機發射功率為1Watt,手機發射功率為0.5Watt,而母機和手機之接收感度皆達-122dBm,已幾近於理論值,設計難度極高,這是因為伴隨高功率而來的是數個須要克服的問題,如線路線性度須要更好,否則信號將失真;線路板雜訊增高,將影響感度及音質(尤其Hum及Whit
eNoise);消耗電流增多,對手機設計尤其挑戰等等。且手機設計之難度原本即高,有尺寸、耗電流、電池、散熱、顯示螢幕亮度等先天限制,將原本體積已小之SN-258Plus手機改成更小,其設計及生產良率之風險性極高;然而市場反應有如此需求,以滿足部分使用者源自於行動電話潮流所產生之期待。所幸原告積多年設計電話手機之經驗,成功的將SN-258Plus手機尺寸縮小30%,而新電路設計使得通話時間(TalkTime)和待機時間(StandbyTime)比以往更長,新的鎖相迴路(PL
L)和中頻解調IC器也大幅提高了產品性能穩定度,製造良率也沒有因為零件密度提高而降低,反而比SN-258Plus改善甚多,達98.5%。由於仿冒機製造商係抄襲原告產品設計,因此原告研發和客製一顆獨有之和旋IC,使得此原件無法在公開市場取得,以防制中國仿冒機,自行開ASIC此為原告首次,投資及風險比以往產品均大很多。
14.說明SN-1302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SN-1302為基於Rainier平台(原告自行研發並擁有美國專利之硬軟體平台)設計之第一個單線長距離數位無線電話,使用自行設計的高速跳頻展頻(FHSS,Freque
ncyHoppingSpreadSpectrum,100跳/秒)技術。系統可擴充至4個母機(基地台)及36隻手機,具群組功能,手機可歸屬於最多9個群組,母機及手機均可對其他分機(或群組)廣播;手機有免持聽筒及簡訊(Te
xtMessaging)功能。這是個根據應用(Application)的需求,而完全自行定義和設計的產品,沒有任何先前產品作為參考設計(ReferenceDesign),亦沒有既定客戶。因此SN-1302H實屬一開創性機種,而計畫之風險性亦相當高。又本產品可以獨立使用,作為一般多子機無線電話,其多隻手機分機可置於不同地點,不需電話線連線,並可隨時移動位置。通訊距離可達3至5公里,適合宅院、小公司、農場等。本產品亦可接於有線交換機之後,作為其無線分機,支援如交換機(PBX)特殊功能撥號、PhonebookTransfer等功能。這種應用(或稱PBX-Adjunct)的發展緣起於西元1990年代,主要是為滿足企業用戶對於「無線分機」的需求,以解決企業內移動性高之員工(MobileEmployee)離開座位時,無法接聽桌上分機之問題(對講機只能呼叫,無法與座機連接)。大賣場、超級市場、旅館、校園、醫療場所、渡假村等均為此類應用之代表,為一非常利基型垂直應用。原告為全臺灣唯一設計製造此類產品之廠商,並與國際知名企業語音及影像通訊設備大廠Polyco
m直接競爭。再者,SN-1302具長距離特性,是競爭者一般以DECT或WDCT技術來實現之產品的5倍以上距離。
這個距離優勢主要來自於DECT/WDCT之接收感度一般為-90dBm而SN-1302為-110dBm;另外DECT/WDCT之發射功率為24dBm而SN-1302為30dBm;而DECT/WDCT工作於1.9GHz或2.4GHz,其傳輸損耗比工作於900MHz的SN-1302至少多了6dB。因此SN-1302比DECT/WDCT技術至少多了30dB的優勢,而這個優勢主要來自於原告在硬體和軟體設計上的能力,除了深厚的射頻設計能力之外,原告也是臺灣少數能夠完全自行開發數位信號處理(DSP,DigitalSignalProcessing)及空中通訊協議(AirInterfaceProtocol)軟體的公司。SN-130
2手機之硬體及機構採工業等級防水和防摔設計,可置於水下,亦可從5公尺高度落下,仍然正常工作;手機可獨立於母機操作,作為全雙工數位對講機;多母機之間可透過空中同步,避免彼此干擾(專利申請中)。此外,系統在沒有通信需要時,不管手機或基地台都不需要發射信號,可以減少對環境的輻射污染,並增加硬體壽命,實為一「綠色無線電產品」。SN-1302其後更改名字為SN-902,並成功進入量產,至今(西元2009年)仍有穩定市場需求。
15.說明SI-7800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SI-7800係支援IEEE802.11○○○區○○路標準,並以最新的網路通訊協議SIP(SessionInitiationProto
col)來實現語音通信之無線網路電話。在當時,此種產品及應用屬於具有前瞻性之新嘗試,這是因為雖然有線網路電話VoIP(VoiceoverInternetProtocol)應用自西元1990年代末期已被提倡,但因語音品質不如傳統有線電話,故除了電信局端設備逐漸引用之外,一般消費者及企業用戶並未普遍接受。但是隨著Skype等有線VoIP服務之興起、用戶端頻寬逐漸擴充、以及IEEE
802.11b之逐漸成熟,不同廠牌設備之間相容性問題減少,使得無線網路電話應用的環境逐漸成熟成型。然而,由於無線網路電話在當時屬於萌芽階段,技術尚未完全成熟、可用之硬軟體平台不多、市場不明確、而手機設計之難度原本即高(有尺寸、耗電流、電池、散熱、顯示螢幕亮度等先天限制),因此風險性極高。所幸原告積多年設計電話手機之經驗,以及在IEEE802.11○○○區○○路產品建立之基礎,評估之後決定投入此新興領域,並先專注於企業用戶市場。研發部門評估之後決定採用美國知名平台供應商Atmel之Atmel3000晶片組及901CPU,由於係全世界第一個以這個組合開發之產品,因此在計畫執行當中與Atmel研發部門密切合作,共同分析、解決所遭遇到之硬體及軟體問題,尤其即時語音通訊應用中任何硬、軟體及系統設計之缺陷,都將對通話品質造成立即而明顯之影響,而2.4GHz(IEEE
802.11b使用之頻率)頻道擁擠及距離短對漫遊之性能及穩定性更是一大挑戰,所幸研發人員均能克服,成功完成計畫執行。本產品後來改名SI-680,成為全世界第一隻被Wi-Fi行業協會「Wi-Fi論壇(Wi-FiForum)」認證通過的無線網路電話,並成功進入量產。由於原告在本計畫的成果,以及培養出的技術能力,使得國際知名網路VoIP服務商Skype主動與原告合作,設計全世界第一隻可以不經由電腦而撥打Skype電話的Wi-Fi手機(SI-7802H,後來改名SI-682H)。雖然不幸在SI-7802H計畫執行後期Skype被網路拍賣平台eBay併購,轉移產品策略方向於和eBay平台整合,但原告成為Skype全世界第一家合作廠商之事實,足以證明原告之技術能力以及開案計畫之前瞻性和風險性。雖然VoIP整體市場因為各國既有固網運營商(如中華電信)之抵制,依舊成長緩慢,無線VoIP之市場接受度亦受到影響,但是過去數年我們逐漸看到雙模(GSM/3G行動電話+Wi-Fi)手機的問世、各國固網運營商開始積極推動付費網路電話、以及更多企業基於節費及企業數據與電話網路結合之誘因,再加上寬頻的普及率近年來大幅成長,相信VoIP終將成為主流,屆時原告在VoIP以及Wi-FiVoIP累積之技術及經驗,將為公司營業額及利潤之創造有相當大之貢獻。
16.說明VW-3000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VW-3000計畫係設計一無線數位電視或VCD/DVD信號發收器。其一(發射)端可連接到一台影音播放機(VCD/
DVD)、或機上盒(STB,SetTopBox)、或電視輸出(TVOut)、或遊戲機(GameConsole),另一(接收)端則連接到遠端之電視機;這是率先嘗試傳送即時(Real-time)及3DES加密(Encrypted)MPEG2規格影像的產品之一。VW-3000計畫採用非標準的OFDM及D-TDMA/TDD技術,工作於比2.4GHz頻段較少干擾的5GHz頻段,可傳送高速40Mbps影音信號達70公尺之距離,足以傳送多個頻道之HDTV寬頻信號,其通訊距離更足以覆蓋大部分的家庭;此外,使用相容性更好的紅外線遙控器,可以配合多種廠牌的電視及VCD/DVD使用。先進的雜訊消除設計,使得影音信號的品質得到更大的保證。
與WLAN技術相比,IEEE802.11g僅能達到傳輸效率22Mbps,而IEEE802.11a亦僅能達到傳輸效率33Mbps;更重要的是,IEEE802.11a/g採用CSMA/CA(Carrier-sens
edMultipleAccesswithCollisionAvoidance)多工接取方式,也就是多個遠端電視機之間,並不是很有秩序的輪流發送、接收,而是彼此競爭頻寬,一旦碰撞,才用其他方法解決,但亦不保證下次不會再發生碰撞。因此頻寬利用在電視機(碰撞)多時,將浪費在碰撞和解決碰撞之上;相對的,VW-3000計畫之設計係將多個遠端電視機在時間上錯開,因此碰撞永遠不會發生,頻寬資源的利用可以最佳化。然而,由於材料成本居高不下,而WLAN(IEEE802.11a/g)雖然在傳送多個頻道時效率較差,但是如果只有一個遠端電視機,也就是只需要傳送一個頻道時,由於其技術之普及及成熟,使得成本差異極大,且預期差異將逐漸加大;加以預期WLAN技術將更趨成熟,傳送速度將可趕上甚至超越本計畫所使用之技術,速度夠快則足以彌補碰撞和解決碰撞所須之額外資源,因此產品行銷部判斷802.11終將成為影音傳輸方式的主流;同時公司策略上亦決定暫時退出影音傳輸領域,集中資源於WLAN,因此該企劃在量試(Pilo
tRun)並產出樣品之後,決定終止,而去年以來隨著數位家庭(DigitalHome)應用之成為熱門話題,家庭內部影音傳輸逐漸受到更多注意,由此可說明本計畫於92年開案執行時之前瞻性、開創性及風險性。
17.說明VT-3000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VT-3000係一有線電視機上盒TVSet-topBox(STB),利用IP技術實現IAD(IntegratedAccessDevice)功能,其輸入端連接到ADSL或CableModem,其輸出可以連接到普通電話機,或藉由AV(Audio/Video)電纜連接到一般電視機,支援MPEG-4或H.263VideoStream
ing,VideoPhone(內建CCD攝影機),如果成功推出,將成為最早出現之IADGateway產品之一。VT-300
0整合了Router、SIP、IP-PBX、FXS、VideoCompression、VideoStreaming、IPCamera等多項不同領域之硬體、軟體技術及應用,複雜度極高(尤其是軟體),亦為原告首次嘗試開發一個結合了語音、數據及影像處理之產品。在西元2003年市場性仍然未明朗,技術及可用晶片組仍然未成熟,而願意投入如此高複雜度產品開發之臺灣廠商寥寥無幾,可見原告對技術能力提升之執著,與計畫開案之前瞻性、開創性與風險性。然而,在數次工程試作後,產品行銷部得知市場領導廠商之一Netgear新推出之類似產品在功能及價格均較VT-300
0具有競爭力,因此在評估風險之後,以及研發部門認為已累積足夠知識及經驗,決定終止計畫。而去年(2008)以來隨著數位家庭(DigitalHome)應用之成為熱門話題,IPSTB及IAD市場及出貨量大幅快速增加,即使在經濟不景氣之當時,仍然為少數成長趨勢依舊強勁之產品類別,由此可說明本計畫於92年開案執行時之前瞻性、開創性及風險性。
18.說明NL-3054UB4&5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3054UB4後改名NL-3054UB5,係基於IntersilPrism(Frisbee)單晶片所設計之802.11b/draftg無線網路接取器,適用於當時主流的USB1.1介面標準,獨特的外接盒設計,可以使用USBcable,以便用戶將天線置於接收信號較佳之位置。原告是率先採用這個硬軟體平台之廠商之一,由於當時IEEE802.11g為新通訊標準,事實上尚處於草擬標準階段,而單晶片設計亦數創舉,雖然好處是如此設計可降低整體成本,但原告實際上也是如此設計之白老鼠,在計畫執行階段須與Intersil密切合作,共同分析、解決所遭遇到之硬體及軟體問題,包括Frisbee晶片本身之設計問題-尤其是與採用其他晶片製造商之基地台之間的相容性測試及問題解決。這也是本計畫時程遠長達1年的原因(「開案申請書」於92年8月21日提出,「開放量產核准書」於93年8月11日發行)。再者,NL-3054UB4&5具備獨特的外接盒設計,可以使用USBCable(長度可達數公尺),將天線置於接收信號較佳之位置,而非直接插入筆記型電腦(或遊戲機、印表機、手持裝置及其他網通產品),可增強通訊穩定度及傳輸速率,如此設計因為成本較高、設計較不易、且使用者將極為重視並比較實際成效,因此至今仍僅有少數製造商提供如此產品。
19.說明AW-6010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AW-6010為一ADSL路由器加上802.11g無線網路接取器,包含ADSL數據機功能。原針對主要顧客歐洲電信運營商Telefonica所設計,為類似設備之領先廠商之一。然而由於市場需求及業務模式(BusinessModel)不確定,Telefonica請求計畫暫停,故該項目在S3後停止。雖然原告在無線通訊產品之開發經驗及技術能力豐富,AW-6010實為原告第一次跨足ADSL路由器產品開發。ADSL路由器設計之難度主要在於相容性測試及傳輸效率和穩定度,因其除了上行端(Uplink)須與電信運營商之設備充分相容外,其下行端(Downlink)有各種廠牌各種不同功能之網路設備,如防火牆(Firewall)、印表機(Printer)、交換器(Switch)、伺服器(Server)、閘道器(Gateway)、橋接器(Bridge)、網路儲存設備(NetworkAccessibleStorage)等等,故軟體品質要求高而相容性測試極為複雜。在傳輸效率和穩定度方面,相較於消費型產品較為寬鬆之規格,電信運營商因考量維修成本,對於傳輸品質及穩定度,要求達到Carrier等級,因此技術難度也相對高出許多。臺灣製造商一般著重於消費型產品,原告則著眼技術升級和產品價值,因此願意第一次跨足ADSL路由器產品,即挑戰Carrier等級,並投資昂貴之新測試儀器,足見原告計畫之前瞻性與風險性。
20.說明WNC-3100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WNC-3100係一IEEE802.11g企業級無線網路接取器(基地台AP),基於Intel266MHzIXP420CPU和雙Inters
ilmini-PCI無線網路介面卡所設計,為首先採取Inte
lIXP42xCoyote平台之產品,後來改名WAP-3100。原告技術能力獲得Intel公司肯定並於91年共同合作開發其XScale系列CPU(IXP420/422/425,後廣受歡迎,至今2009仍是Intel主力產品之一)之參考設計,命名為Coyote平台,可供所有使用其XScale系列CPU之廠商據以設計許多不同之有線或無線網路通訊產品。原告根據在設計Coyote平台所累積之知識與經驗,決定率先開案設計一個雙無線網路卡之企業級無線網路接取器,雙無線網路卡可以同時提供兩個無線通訊頻道,而無干擾之虞,如果同時用來對終端用戶(Client),可以增加用戶密度或頻寬;如果一個無線頻道用來對終端用戶,另一個無線頻道用來對基地台,可作為無線橋接器或網狀網路(MeshNetwork)之終端基地台;如果一個無線頻道用來對上行之基地台,另一個無線頻道用來對下行之基地台,可作為網狀網路之中繼台;這些應用在當時屬新創,可用設備極少而昂貴(僅Cisco及少數國際大廠提供),若能開發成功,將可大幅降低此類設備之價格,提高市場規模。惜因此類設備已屬最高等級之電信基礎建設器材,不但對於軟體硬體之可靠度要求極為嚴格,在缺乏品牌知名度,而現有國際大廠均有能力自製且不願意市場價格下滑的情況下,產品行銷部無法掌握市場需求,因此在數次工程試作之後,決定終止計畫,然而由此可見原告計畫並非追求技術成熟之產品,而且願意挑戰難度高之新領域,其前瞻性與風險性可見一般。
21.說明NL-5354AP1Aries2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
NL-5354AP1Aries2係基於當時最新的AtherosSOC晶片組(AR5312+AR51125GRF+AR21122.4GRF)平台所設計之2.4/5GHz802.11a+g無線網路接取器,並加入最新標準化的IEEE802.3afPOE功能,可支援Atheros獨特之SuperA/G模式,將傳輸速率提高到108Mbps,支援WEP、TKIP、及AES加密,高功率、高感度設計,在當時屬功能領先產品。IEEE802.3afPOE(PowerOverEthernet)為當時最新訂定的國際標準,將使用網路線(EthernetCable)傳送電源之技術標準化,以避免不同廠商設計生產之設備,產生不相容之現象。原告由於專注於企業級和戶外型設備,對於POE極為重視,因此在國際標準訂定之同時,馬上決定率先開案設計一個符合此國際標準之無線網路接取器。而猶如很多其他原告具開創性之計畫一樣,在設計過程當中必須充當主要晶片之白老鼠,與主要晶片供應廠商密切合作,共同分析、解決所遭遇到之硬體及軟體問題,包括晶片本身之設計問題-尤其是終端設備(POE-PD)與採用其他晶片製造商之供電端(POE-SE)設備的相容性測試及問題解決。除了支援最新的POE標準外,NL-5354AP1Aries2也是當時唯一具備高功率、高感度、雙頻、SuperA/G模式之802.11a/b/g無線網路產品,其他晶片組廠商之通訊距離短,傳輸速率最高亦僅能到達54Mbps。由於技術支援資源有限,Atheros公司僅提供此平台給少數臺灣技術能力較高之廠商,而即使同樣使用Atheros平台,由於108Mbps寬頻極為不易作到高接收感度,原告是當時唯一之臺灣廠商,由此可見本計畫之開創性與風險性。
22.說明SF-6600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這是VT-3000之POC(Proof-of-Concept)專案,用以作平台驗證及原型機開發,其功能上為一有線電視機上盒TVSet-topBox(STB),利用IP技術實現IAD(IntegratedAccessDevice)功能。其輸入端連接到ADSL或CableModem,其輸出可以連接到普通電話機,或藉由AV(Audio/Video)電纜連接到一般電視機,支援MPEG-4或H.263VideoStreaming、VideoPhone(內建
CCD攝影機)及VideoSurveillance,如果成功推出,將為最早出現之IADGateway產品之一。誠如前所述,原告大多數專案在產品行銷部撰寫企劃書及新產品開發需求單之前,或者在等待市場或客戶明朗之同時,可能已經歷了一段或長或短時期之技術評估及先期技術開發階段,也就是說,計畫通常在正式開案之前已進行許久。企劃書及新產品開發需求單所填寫之計畫開始日,實際上為正式開案,以取得內部計畫案號(ProjectCode)之日期,此案號係用以動員研發以外部門及作為會計科目,然而計畫可能已在研發部門進行了一段時日。SF-6600正是這樣一個先期技術評估與開發之計畫(或稱
POC,Proof-of-Concept),作為VT-3000之前期計畫,用以驗證平台並開發原型機(Prototype)。與其他計畫之前期計畫不同的是,由於此產品中之多項技術在原告均為首次(見VT-3000計畫描述),複雜度高、動用人員多、時間長且預期可能技術引進若干應用軟體,因此正式開案,以利資源之取得及不受其他正式計畫的干擾。SF-6600正是原告專案往往經歷了一先期技術評估與開發階段之明確例子,同時也佐證了原告計畫開案時並無已知客戶、所須技術尚不存在或業經證實、願意挑戰和投資新領域以及產品之高複雜度。事實上,由於SF-6600及VT-3000係偏離原有核心技術之計畫,「案前案」SF-6600本身甚至也有一未正式開案之先期技術評估階段。而在VT-3000開案之後,SF-6600仍然繼續存在,除了對VT-3000提供技術支援之外,並探討未來可能引進之更先進功能(例如影像監控,VideoSurveillance)。
23.說明SI-790計畫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理由如下:SI-790為一IP-PBX(IP交換機),整合了語音及數據通訊,透過Ethernet可連接ITSP(InternetTelephoneServiceProvider)亦可作為獨立之IP交換機,支援最多248個IP內線分機(含PCSoftPhone),以及32個AnalogPorts,可接任意組合之FXO(PSTN)外線或FX
S內線普通電話分機;IP內線分機與FXS內線分機可對講,並支援SIP(SessionInitiationProtocol)、
POE、LANPort、CallHold、CallTransfer、3-wa
yConference、CallPark、SMDR(SystemMessageDetailRecord)等PBX功能。這個等級之IP-PBX在當時不多,而具備如此完善功能之交換機更為少有。然而由於相當多軟硬體技術皆無成熟之參考設計,技術風險極高,而更重要的是,此類產品之銷售通路及銷售模式與神腦傳統方式不同,在考量眾多不確定性、投資回收率及計畫時程,並在數次工程試作之後,決定終止計畫。
在當時,此種產品及應用屬於具有前瞻性之新嘗試,因雖然網路電話VoIP(VoiceoverInternetProtocol)應用雖自西元1990年代末期已被提倡,但因語音品質不如傳統有線電話,故除了電信局局端設備逐漸引用之外,一般消費者及企業用戶並未普遍接受。同時,各國既有固網運營商(如中華電信)因為擔心VoIP侵蝕傳統固網電話營收,並不積極推廣VoIP,故整體市場成長緩慢,因此原告於西元2003年即投入大量研發資源實為高風險之舉。但是隨著Skype等VoIP服務之普及、用戶端頻寬逐漸擴充、以及不同廠牌VoIP設備之間相容性問題減少,使得網路電話應用的環境逐漸成熟,過去數年我們也看到雙模(GSM/3G行動電話+Wi-Fi)手機的問世,這些發展促使各國固網運營商開始積極推動付費網路電話,而更多企業基於節費及企業數據與電話網路結合之誘因,也加速引進IP-PBX。我們相信VoIP終將成為主流,屆時原告在VoIP累積之技術及經驗,將為公司營業額及利潤之創造有相當大之貢獻。原告於西元2003年即投入至今(2009)仍然屬頂級IP交換機規格之產品開發,可見本計畫之前瞻性、開創性與風險性。
⑶綜上,原告主張其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模
具不屬生產設備,不應將之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例分母計算,縱被告認定模具屬生產設備而將其列入機器設備比之分母,斟酌計算公式之合理性,亦應將其放入分子中計算;又所提研究發展計劃資料23件,均應屬新產品之研究發展類別,則被告核定其免稅所得8,198,061元、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均為0元,於法自有違誤等情。因而聲明:「訴願決定、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⑴免稅所得:
①「合於前條規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及重要投資事業....得經
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屬增資擴展之事業,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以增資擴建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為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2款所明定。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在產製(提供)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其委託加工之成本占該產品(勞務)之總製造成本之比例超過30%者,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其在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所得,予以免稅待遇。」、「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量,應按同類產品核計。但增資前後同類產品規格顯著不同,根據帳證記載可以單位成本核算者,得依同類產品之單位成本為基礎,換算規格不同產品之銷貨量。」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4點第1款及第15點第2項第3款前段所規定。又「一、經核准獎勵免稅之生產事業,於核准免稅期間內,另行購置或租借生產設備,該項生產設備如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生產事業應取具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否則應依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第21條規定辦理。二、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上項證明時,生產事業應將該項另行購置或租借之生產設備列單報請事業主管機關查核,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項設備清單逐一查核,分別按可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及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予以查驗證明。」、「模具係使用於工廠產製產品時成型之用,乃現今大部分製品製造過程必須之製造方法,係生產事業生產產品之重要機器設備之一部分,因此模具可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為財政部64年1月13日台財稅第30768號函及76年5月5日台財稅第0000000號函所明釋。再者,「公司為供舊產品維修用之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免稅期間內逐年出具清單(內容包括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之名稱、數量、購置成本、用途《敘明所生產之產品及是否供當年度所生產免稅產品之用》),證明上開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確與產製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當年度生產之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行銷中心事業投資計畫產品無關者,同意比照本部91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19號令所發布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註9㈣後段有關得排除已達耐用年限因而出售、報廢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以實際參與產製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占全部之比例,調整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投資計畫產品銷售量之規定。」、「模具如為公司生產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或因耐用年限不足兩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列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但模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作生產使用者,則不計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為財政部91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513號函及96年3月14日「研商模具及研究發展設備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相關疑義」會議紀錄決議所明釋。依前開函釋意旨,模具倘經證明與投資計畫產品無關者,自無納入免稅設備比例分母之必要,要無疑義。本件系爭模具設備既未取具事業主管機關出具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核驗證明,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將模具納入機器設備比分母計算,即無不合。
②原告係經營電話機及零件製造業,85年度增資擴展,並經
核准選定自91年1月1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92年度列報免稅所得12,572,496元,被告初查以其㈠新增免稅產品銷貨收入列報1,214,473,33
9元,其中免稅產品長機及數位電話之單位成本與基準年度之單位成本差距甚大,換算約當銷售量後,調減新增免稅產品銷貨收入77,936,306元,核定1,136,537,033元。
㈡免稅設備比率列報53.36%,惟模具設備73,445,247元認屬生產設備,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率分母計算,核定免稅設備比率37.93%。㈢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損益列報65,125,856元,經核與免稅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收入應包括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962,937元及其他收入72,458,426元;與免稅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損失應包含出售資產損失1,766,254元及跌價損失3,150,922元,核定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損益71,504,187元,核定免稅所得8,198,061元。而本件原告僅就模具性質爭執。
③縱依財政部與經濟部召開「研商模具及研究發展設備適用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疑義」會議決議,模具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作生產使用者,得不計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外,僅模具已列入完成證明所載全新設備清單者,得計入該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分子,惟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8年2月25日工電字第09800159880號函說明二載明略以,有關原告所請認定模具設備非屬生產設備一節,可能涉及免稅所得之計算,非屬該局法定權責業務等語得知,原告雖稱已函請經濟部中區辦公室將模具補列於全新設備清單,惟事實結果仍無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模具非作生產使用,得不計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亦無模具已列入完成證明所載全新設備清單而得計入該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分子;至經濟部工業局建議事項,本應置於法令原則下為之,財政部首揭函釋既已明載模具之生產用途,則原告所訴模具非生產用途之情,核不足採。至有無爭議情形,應否洽請經濟部工業局提供意見,參前揭經濟部工業局函說明三前段載明之研商會議結論,亦由賦稅單位主動為之,斷非原告所訴應由經濟部工業局認定,況本件核認模具為生產用途設備之理由已如前述,並無爭議。又原告以其片面之瞭解,聲稱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查核,未將模具列入分母計算等情,應與本件無涉,且原告聲稱與上開公司生產內容「類似」,其既非等同亦乏證明可稽,自無可採。
④生產事業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係以其原有機器
設備(成本)之產量為準而免稅。至於免稅期間內增加之機器、設備,縱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無增加產量併予計入免稅額之問題,然其增加生產成本,與其免稅係依原有機器、設備(成本)之產量予以免稅者即生影響,則增加該機器、設備之投資,仍欲予獎勵而不影響原有免稅產品之免稅額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具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始得免列入生產設備之生產能力比例之分母計算免稅所得。鑑此,原告主張系爭模具必須與機器設備相結合始可生產,應視該事業是否具有與模具相結合以生產之相關機器設備而定,不應逕予認為模具即為生產設備等語,因未取具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尚難採信,是被告將系爭模具金額計入免稅產品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⑤上開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規定,乃係針對符合行為時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其相關獎勵辦法規定之公司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如何計算免稅所得額,予以細節性及技術性之補充規定,以確保該法條規定之執行,除斟酌納稅人之權益外,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為執行母法及相關法律所必要,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之限度;又為因應稅務核課案件之大量性行政性質,核課案件乃產生稽徵便利性(或實用性)原則與租稅簡化之要求,一則使稽徵機關避免花費不經濟之稽徵成本,二則得使租稅債權於租稅核課期間中有效實現,避免罹於時效。而稽徵便利原則與租稅簡化措施,某種程度亦是在犧牲個案中量能課稅之正義(具體案件之妥當性),而使稽徵機關得以適時地把握社會及經濟上成千上萬各行各樣之生活事件,使適時課稅具有實際上之可行性。如上所述,稅務稽徵行政須注重在於大量性行政中之實用性,亦即稽徵機關需於有限稽徵能力下,進行課稅之大量程序,自有必要賦予稽徵機關以類型化方式進行課徵之權限,因此稅法自始即存在著高度法律簡化及速捷執行之需求。此外,藉由類型化方式簡化租稅之執行,目的亦在於維持課稅平等原則,並尊重私人領域,不受稽徵機關過度調查介入。類型化課徵租稅方式,亦即將經常存在可視為典型之生活事實,予以類型化或標準化。而租稅類型化種類可經由立法者藉立法裁量空間,制定一定類型化法律,例如所得稅法上各類定額扣除額;或由法律授權稽徵機關制定類型化行政規則,作為解釋稅法以及裁量準則等,例如同業利潤標準表、原物料耗用標準等;又實質類型化係按純粹外觀之情況將事實關係類型化,並藉此取代實際存在之事實關係,而以典型之事實關係以涵攝稅捐規範,簡言之,在實質類型化係將課稅事實予以擬制,不允許納稅義務人舉反證推翻該事實之擬制( 黃士洲 著稅務訴訟的舉證責任91年8月初版第20-22頁參照)。又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該條第1項對公司及股東之租稅優惠,其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並每2年檢討1次,作必要調整及修正。而財政部為符合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其相關獎勵辦法規定之公司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於91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19號令所發布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乃屬實質類型化之性質,已將課稅事實予以擬制,自不允許納稅義務人舉反證推翻該事實之擬制。
⑥又依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10月15日召開「研商適用租稅獎
勵爭議會議紀錄」略以:關於模具應否列入生產設備爭議㈠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該署96年3月14日召開之「研商模具及研究發展設備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相關疑義」會議,係該署與各地區國稅局之內部溝通會議,其會議紀錄為內部文件,且尚有部分議題留待會後釐清,故不宜直接作為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認定其使用之模具非作生產使用之依據。爰公司與國稅局對模具所涉製程是否屬獎勵之核心製程產生計算免稅爭議時應由賦稅單位主動函請本局提供專業意見。..㈡目前實務上常發生公司與國稅局對模具是否為生產設備之認知不同....本局建議如發生上述認知不同之情況,應可由國稅局自行斟酌計算公式之合理性,配合調整放入分子中。因該項會議紀錄係屬經濟部工業局與財政部賦稅署之連繫溝通會議,其會議紀錄為內部文件且尚有部分議題留待會後釐清,又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乃屬實質類型化之性質,屬擬制課稅之一環已如前述,因事涉公益及租稅平等原則,原告尚不宜逕以該內部之會議紀錄為系爭模具設備免納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分母中之依據。
⑵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
①「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6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者,「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公司投資於第2條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50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2%以上者,得按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6款及第5條第
1項前段所規定。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3項,應按其逐次購買、進料或領用之時序逐筆詳實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且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及報告相勾稽。」、「公司購置之全新儀器設備,如係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者,該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與發展活動使用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限於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或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為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一、認定原則二前段、三、認定原則二前段、四、認定原則二前段、五、認定原則一前段及六、認定原則二前段所規定。
②原告92年度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05,268,983元及可抵減
稅額42,951,321元,被告初查以研發專案中㈠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及簡介說明、會議紀錄及機種日程表等皆非研究新產品。㈡內部領用明細表、領料單、外購研究機種及測試費用無法與研究發展專案勾稽。㈢原告未能提示研究發展計畫報告或紀錄、研發流程圖、參與研究人員完整工時紀錄、研發專案項目列示領料及用料之有關紀錄等資料供核,全數否准認列,核定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均為0元。
③財政部97年10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097370號函修正「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及被告98年2月26日北區國稅審一字第0980000929號函頒「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須符合㈠審查單位已調查尚未核定㈡審查單位已調查核定,於復查階段向被告提出申請,並經簽奉被告單位主管核准處理者,始得依前揭要點規定,申請處理小組處理,本件業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目前繫屬鈞院審理中,核無前揭投資抵減疑義案件執行要點之適用,合先陳明。
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係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
濟發展,為該條例第1條所明定,因此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必須在既有技術產品外,確實用於開發新產品及對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且超乎生產單位原有功能,進而有助於企業發展,方屬獎勵之範疇,若僅係改善、改良原設備,或整合流程、建立系統,或應客戶需求改進產品,或引進新技術等,則非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工作,否則將與該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改制前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3609號判決,可資參照。又首揭審查要點係財政部本於中央稅捐主管機關職權,為執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投資抵減辦法之必要,就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之文件而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補充性規定,俾為所屬機關執行職權之依據,並未踰越法律之規範意旨及限度,自得適用。準此,原告所稱之93年10月26日修正後審查要點僅係就執行事項補充法規以臻完善而修訂,其承襲法律之立法宗旨要意,自始並無二致,此參據其法源明示,本無不同,是無原告訴稱較「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於法律規定之外另行有創設或增列之權利義務。況對於研究與發展之實質查核,亦不僅限於已列示之形式證明文件,此觀諸審查要點明載其他證明文件之應檢附提示即在於輔助查核認定,原告應無迴避其可積極證明作為之協力義務,率而片面要求被告於應行查核事項不可得之下,更有容許核認其研究與發展支出之可能。
⑤原告主張92年度共有23項研究發展計畫,均屬創新產品,惟該23項所謂新產品之計畫內容如下:
1.以計畫1為例,計畫名稱SN-458RU、產品類別:中長距離無線電話、申請單位:產品企畫處(非研發部門)、目標市場:頂級使用者、目標客戶:頂級忠實Senao用戶的人士、預估銷售量:2Kpcs/permonth、申請日期:2002年7月11日、上市時間:2003年1月1日(期間僅6個月,且非本年度投入研發活動)、目標成本:US
D110、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有別於358強調功能,258強調距離,158強調價格,全新的458(因仿冒者已用368之名,故我們以458代替),將以頂級配備(以358為Benchmark,可參考附件各機型比較表)、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1.小於358,高價值材質前後蓋,使得仿冒減慢,並增加價值感。2.加大型的LCD螢幕、功能特性要求:1.換CPU。2.距離與358同。3.H/S滾輪式菜單選項,可加裝增幅器(同H358B)(SLIC-IC)(20瓦),來電顯示(DTMF/FSK),第一批為可顯示及可編輯英文及俄文之後再加入Arabic/Turkey/Spainish.4.Base:約大於4瓦;可接室外天線、按鍵、充電槽、SpeakerPhone,可加裝增幅器(同B358B)(SLIC-IC)(25瓦)。5.頻率為307/343MHz(次之)及其他備註之說明等。
2.以研究計畫2為例,計畫名稱NL-3054CBPLUS、產品類別:無線網路產品、申請單位:產品企畫處(非研發部門)、目標市場:WorldWide、目標客戶:SI,SEM,Enterprise、預估銷售量:2000/month、申請日期:2002年6月16日、上市時間:2003年8月(惟本件實際產品企劃起始日為2003年6月19日,故約僅從事2個月)、目標成本:US$50、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略以:遵從於IEE802.11g原始標準,傳輸速率54Mbps,平台採用Ubicomsolution,Rf採用IntrsilFrisbee晶片之MiniPCI,支援AP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
1.採用3號AP的外殼,可拆式天線。2.BackPanel含RJ-45及Reset等及LED燈。3.以資訊家電為出發,體積小等、功能性要求:須支援IEE802.1x及RSDIUS的功能。3.須支援電源管理功能以配合不同國家輸出電力需求等及其他備註之說明等。
3.以計畫3為例,產品名稱:NL-3054MPPLUS、產品類別:WLANAdapter、申請單位:PM、目標客戶:SI及VAR、預估市佔率:0.09%、申請日期:2003年5月15日、上市時間:2003年7月(期間僅1.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CompliantwithIEEE802.11gV
8.2standards等;2.UseintersilFrisbeechipsetsolution,costdown(降低成本)、功能特性要求:IEEE802.11gV8.2standards等、其他備註:Newdrivea
ndutility、會議紀錄結論:新增RF2163等零件並costdown及附有相關測試報告。
4.以計畫4為例,產品名稱:SL2511CFMERCURY、產品類別:無線網路產品、申請單位:產品企劃處、目標客戶:PDAuser、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1月13日、上市時間:2003年3月(期間約1.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使用IntersilPrism3.0Chipset,costdown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
與sl-2511cf同等、功能特性要求:支援windows98/2000/me/xp/ce,linux,能相容於市面上之主要品牌等、其他備註:禮盒內容及附有針對2511cfMercury之測試報告等。
5.以計畫5為例,產品名稱:NL-3054AP3ARIES2、產品類別:無線網路產品、申請單位:產品企劃處、目標客戶:SOHO,SME、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2年
4月17日、上市時間:2003年6月(實際發行為92年4月30日,故期間約1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CompliantwithIEEE802.11gdraftstandard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與AP3同,以資訊家電為出發,體積小不佔空間,符合市面上小且便宜之AP需求等、功能特性要求:支援IEEE802.1xstandard,須支援powercontrol功能以配合不同國家的outputpower需求等、其他備註:包裝需求等、附有相關測試報告及簡易操作說明手冊。
6.以計畫6為例,產品名稱:NL-5054MPPLUSARIES2、產品類別:WLANmini-PCIAdapter、申請單位:PM、目標客戶:SOHO,SME、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6月12日、上市時間:2003年9月(期間約2.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Usethe3thGenerationAtheros802.11aChipsets.2.Highintegrated2chipsetssolution,Lowcostandfastti
metomarket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referto5054MPAries等、功能特性要求:supportIEEE802.11astandard等、其他備註:WPA等及附有相關測試報告。
7.以計畫7為例,產品名稱:NL-2511BG2PLUS(DELUXE)、產品類別:無線網路產品、申請單位:產品企劃處、目標客戶:WISP,SI、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
2002年5月22日、上市時間:2003年6月中(實際發行為92年6月2日,故期間約1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IEEE802.11bcompliant,主板採用2MB的Flash以增加容量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與NL-2511BG2PLUS(u)同、功能特性要求:內部設計需彈性及模組化,讓其可更換PowerAmplifier,客戶可根據不同的距離需求搭配不同的PowerAmplifie
r,不需再外接,考慮防雷、防水及系統指示狀態顯示燈等、其他備註:包裝內容物、機構與2511BGPLUS均相同及附有相關測試報告等。
8.以計畫8為例:產品名稱:SL-2611CB3PLUS、產品類別:無線網路產品、申請單位:產品企劃處、目標客戶:WISP,SI、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2年11月21日、上市時間:2002年12月(期間約1個月內,且非屬本件系爭年度),屬本年度者僅附有相關之測試報告。
9.以計畫9為例:產品名稱:NL-3054MPPLUSARIES2、產品類別:WLANAdapter、申請單位:PM、目標客戶:
SOHO,SME、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6月12日、上市時間:2003年9月(期間約2.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AtherosAR0000000.11b/gWLANsolution,costdown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referto3054MPAries,nospecificrequest、功能特性要求:1.WAP,IEEE802.11isecurityspecification(supportdraftIEEE11802.11e,h,IStandard).2.outputpowerupto21dBm等、其他備註:
BulkPackaging、附有相關電氣規格書及測試報告。
10.以計畫10為例,產品名稱:NL-5354MPPLUSARIES2、產品類別:802.11a/b/gWLANMini-PCIAdaptor、申請單位:PM、目標客戶:SOHO,SME、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6月12日、上市時間:2003年9月(期間約2.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1.
usethe3thGenerationAtheros11a/gchipsets.2.Highintegrated2chipsetssolution,Lowcosta
ndfasttimetomarket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referto5354MPAries等、功能特性要求:suppor
tIEEE11a,11b,11gStandard等、其他備註:WPA等及附有相關測試報告等。
11.以計畫11為例,產品名稱:NL-5354CBPLUSARIES2、產品類別:802.11a/b/gWLANCardBusAdaptor、申請單位:PM、目標客戶:SOHO,SME、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6月12日、上市時間:2003年8月中(期間約2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1.us
ethe3thGenerationAtheros802.11a/gchipsets.
2.Highintegrated2chipsetssolution,Lowcost
andfasttimetomarket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sameoutlookwithNL-5354CBAries等、功能特性要求:supportIEEE11a,11b,11gStandard等、其他備註:WPA等、附有相關簡易操作說明及測試報告等。
12.以計畫12為例,產品名稱:NL-3054CBPLUSARIES、產品類別:WLANAdapter、申請單位:PM、目標客戶:SOHO,SME、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6月12日、上市時間:2003年8月中(期間約1.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AtherosAR0000000.11b/gWLANSolution,costdown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000000000000BUTwithlighterblue等、功能特性要求:WAP,IEEE802.11isecurityspecification(supportdraftIEEE11802.11e,h,IStandard).2.outputpowerupto23dBm等、其他備註:Genericwhitebox、附有簡易操作說明手冊及相關測試報告等。
13.以計畫13為例,產品名稱:SN-1258、產品類別:PLAM、申請單位:Telecom產品企劃處、目標客戶:HomeUser,SOHO,IndustryUser、預估市佔率:60%、申請日期:2003年10月15日、上市時間:2004年4月(屬本年度投入期間約2.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Lowpricecompetitionagainstimitators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Theproductwouldneed
toconveybothahighendlookandgivetheimpressionofdurabilityandstrength等、功能特性要求:SN-1258mustbecompatiblewiththeSN-258series,sothefrequencymustbeprogrammable等、其他備註:UsefixedhandsetAnt.AndNo"beltclip"等、附有產品規格書及相關測試報告等。
14.以計畫14為例,產品名稱:SN-1302、產品類別:WPBX、申請單位:產品企劃處、目標客戶:既有SN-920消費群、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8月14日、上市時間:2004年Q1(期間約4.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因應SN-920keyparts即將Phaseou
t以及改善產品設計缺點(電池容易鬆動、重量過重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能耐摔,按鍵必須容易按,顏色不需太花俏、功能特性要求:thesameasSN-920,增加1.Broadcasting.2.callbarring.3.Louder-ring/volume/vibrationmode.4.Repeater功能、其他備註:注意SN-920長期以來消費者抱怨的產品瑕疵改善等、附有相關工具說明書及測試報告等。
15.以計畫15為例,產品名稱:SI-7800、本件未提示產品開發需求單或通知書,僅具PCB試作/開模通知書,會議紀錄為線路檢討及設計驗證計畫說明並修改BOM流程,並附有93年度SCH/BOM/PCB/ECR申請表及PCB試作/開模/修模通知書及應用工具說明書等,核屬既有產品試作開模之投入活動,非屬新產品或新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範疇。
16.以計畫16為例,產品名稱:VW-3000、產品類別:WirelessVideo、申請單位:科技研究中心、目標客戶:TV/Monitormaker、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
9月3日、上市時間:2004年2月(期間約4個月)、Businessmodel:ODM、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無線視訊接收/發送盒、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
Elegantcosmetictohighlightitshighqualitycharacteristic等、功能特性要求:Longreach&hig
hbandwidthinwireless,say50m@40Mbpsinhouse、其他備註:無、會議記錄(第71頁)載有Decisionw
illbemadeuponcustomersdecisiononwhichIDtheyhaveselected、ChipReplacementPlani/echangingfromST5516toST5518、acquisitionofVW-3000componentsdoneby10/10等及附有ProductPlanning等。
17.以計畫17為例,產品名稱:VT-3000、產品類別:Vide
oPhoneGateway、申請單位:科技研究中心、目標客戶:Carrier、ISP、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12月25日、上市時間:2004年5月(期間約4.5個月)、本專案實際投入之活動非屬本系爭年度。
18.以計畫18為例,產品名稱:NL-3054UB4、產品類別:WL
ANAdapter、申請單位:PM、目標客戶:SOHO,SME、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6月12日、上市時間:2003年8月(期間約1.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1.intersil11gFrisbeesolution,cost
down2.compliantwithIEEE802.11gdraftstanda
rds,andbackwardscompatiblewithIEEE802.11bproducts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Fit-upanten
nawiththesamehousingasNL-2511UB4Mercury等、功能特性要求:1.IEEE802.11gdraftstandard2.OutputPowerupto18dBm等、其他備註:Genericwhitebox等及附有產品企劃書及樣品試作申請單等。
19.以計畫19為例,產品名稱:AW-6010、產品類別:ADSLWIANRouter、申請單位:PM 李宗祐 、目標客戶:SOHO,SME、預估市佔率:5-10%、申請日期:2003年9月16日、上市時間:2003年12月(期間約2.5個月),並未提示研發計畫或報告或產品開發申請書或需求單等,而依本專案之會議記錄主題所示,原告僅從事專案人力配置異動的研討,附有樣品試作申請單及軟體架構說明書等。
20.以計畫20為例,產品名稱:WNC-3100/WNC-3002、產品類別:無線網路產品、申請單位:產品企劃處、目標客戶:Retail,SI,SOHO,Enterprise、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2年12月8日、上市時間:2004年3月(實際發行日期為2003年12月15日,故期間約2.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Combinethe11gMiniPCItoenhancethetransmissionrate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TBD、功能特性要求:1.Integrat
eweb-sever2.Accessthecamerafromanywhere等、其他備註:Themechanismshouldbefashion、sm
allandgoodappearance等。
21.以計畫21為例,產品名稱:NL-5354APIAries2、產品類別:SonicPointAP、申請單位:M3100、目標客戶:SonicWALLInc、預估市佔率:OEMcase、申請日期:2003年11月4日、上市時間:2004年3月(期間約3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SonicWALLOE
Mcase:SonicwallprovidesS/W,SEANOprovidesH/Wboard;SEANOwillassemblethewholeunits-SE
ANOwillhavetopurchasepartslikehousingdirectlyfromtheSonicWallssupplier(s)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SonicWallhousing-SonicWalldesign等、功能特性要求:OEMcase、其他備註:無,附有產品企劃書等。
22.以計畫22為例,產品名稱:SF-6600,僅提示CheckList及產品規格書,並未提示研發計畫或報告或產品開發申請書或需求單等。
23.以計畫23為例,產品名稱:SI-790、產品類別:IPPBX、申請單位:產品企劃處、目標客戶SmallEnterprise
s、預估市佔率:缺、申請日期:2003年7月15日、上市時間:2004年Q1(期間約5.5個月)、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1.IPPBXthatprovideVoiceandDataSolutiontoEnterpriseUsers.2.outgoingcal
lsandincomingcalls.3.Phoneoptions等、產品外觀表現及色彩計劃:TargetedforEnterpriseusers等、功能特性要求:Needtobeabletoimplementn
ewfeaturesinthefuturewithoutaffectingoldfeatures.等、其他備註:keyConsoleConfirmation7/30及附有產品規格書等。
⑥綜觀前揭計畫內容,依原告提示新產品開發需求單上載之
申請日期至產品開發完成上市時間,期間僅2個月至6個月不等,多係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外觀表現與色彩計劃及功能特性要求等,屬客製生產單之性質,原告所謂新產品研究計畫係屬依據市場客戶所要求之規格、圖面及樣品進行測試製模,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正,係屬量產前之準備工作,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改進式樣以符合客戶要求之客製化服務)尚無法證明確有從事研究發展之事實。又原告從事活動係就其現有產品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正測試,開發期間甚短,屬量產前之準備工作,為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前揭計畫核無躍進性之創新高度,且申請單位非屬研發部門,原告主張核不足採。再者,原告亦未能提示研發流程圖、參與研究人員完整工時紀錄、研發專案項目列示領料及用料之有關紀錄等資料供核,依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不合。
⑦手機生產製造係屬競爭激烈之事業,任何一新型想法創意
,想在市場上競爭,都需要取得專利以保護之,申請專利有其必要性,依被告網路搜尋陳報之專利系統查詢資料搜尋之結果顯示,原告於91年之前申請專利計57件,其中並無發明專利,新型專利1筆、56筆新式樣專利,新式樣專利之創作僅係就產品外觀、色澤、形狀或結合功能申請專利,研發高度僅止於外觀表現,並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範圍,且原告自91年度以後至今,並無取得任何專利,其原因在於原告係以從事手機銷售通路為其主業,可證其並無取得手機生產製造專利之能力。而是否取得專利係申請免稅投資抵減必須審酌事項,若無取得專利,應把整個研發計畫流程提供予被告查核,以及無法取得專利之原因,原告就此完全無法說明,原告主張就算取得專利,也不一定能認定為免稅投資抵減之研發,何況原告沒有取得專利,更無法認列。最高行政法院著有88年度判字第3609號、94年度判字1514號、95年度判字第1117號、96年判字第0573號判決都在支持被告就創新高度之審酌,係針對研發是否適用抵減之關鍵因素。而原告從事研發主業不在手機製造,而在代理銷售通路,其專案之研發只有些微之改善,開發期間不用太長,2-6個月已足,原告在短期內就可將產品作些微之修正,並不代表其投入內容與高度足以與人競爭,其投入之研發,大多是組合、修改、測試、規格說明,以及他人已開發之產品技術引入其產品,並未達被告可認定之研發高度範圍。
⑧被告業按卷附原告提示之資料查核認定已如前述,且其未
能提示之證明文件業已載明於調整法令依據說明書及復查決定,則原告對被告否准認定理由應已知悉,斷無再以資料量大尚難列印供核為由,作為不能提示證明資料之詞;又原告僅提示新產品開發申請書、新產品開發通知書、新產品開發需求書、會議紀錄及機種日程表等資料供核,其內容為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外觀表現與色彩計劃、功能特性要求等,尚無法證明確有從事研究發展之事實,且原告亦未能提示研究發展計畫報告或紀錄、研發流程圖、參與研究人員完整工時紀錄、研發專案項目列示領料及用料之有關紀錄等資料供核,依首揭規定,原核定並無不合。又本件原告具狀陳報,已不再爭執人才培訓支出及可抵減稅額。
⑶綜上,被告以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
免稅所得為12,572,496元、研究與發展支出105,268,983元及可抵減稅額42,951,321元,惟系爭模具設備屬生產設備,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率分母計算,又原告所提出之研究計畫內容,無法證明確有從事研究發展之事實,亦無提供相關資料供核,故被告核定其免稅所得8,198,061元、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均為0元,並無違誤等語,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設計,就
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方式計算:免稅所得額=〔全年所得額-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無關之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機器設備技術比率×(1-委外加工比率)。
①立足點於享有5年免稅投資計畫者,要利用經核准之機器
、設備、技術,自行施作而達成預定投資計畫產品之產能,而以該產能源之於經核准之投資,而享有5年免稅之寬貸;如果不是利用「經核准之機器、設備、技術」,或不是「自行施作」就要按比例扣除之。因此,
1.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總金額÷〔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總金額+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以外之機器、設備、技術等(土地除外)總金額+租(借)機器、設備、技術等(土地除外)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
2.委外加工比率=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總成本。而所謂之「1-委外加工比率」者,就是自行施作之比例。
②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子,應為「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
、設備、技術總金額」,應以經濟部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為準(參見原處分卷p701),而分母包括上揭分子之外,尚有「完成證明所載以外之機器、設備、技術之金額」以及「租借機器、設備、技術之取得成本」,若在經核准之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內,則該設備將同列於分子及分母。相對的如非於核準清單範圍內,就不可能列在分子,但有可能屬於清單外之生產設備,而僅列在分母而不在分子內;此乃產品用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機器所生產及非屬核准之機器設備所生產,應加以區別,才能符合免稅精神。
③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是考量設施之利用,至於該設施設置
於廠區內外以供施作,不是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所處理之範疇,規定並無機器設備技術一定要在廠區內使用之限制;然而享有5年免稅投資計畫者,目的是要利用經核准之機器、設備、技術,自行施作而達成預定投資計畫產品之生產為宗旨,故委外加工之比率,是併同於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以外之考量,同樣是利用經核准之機器設備,就相關產能是自行施作或委外加工,也應加以區別,始符合免稅精神。
⑵兩造之爭執有二:①關於免稅所得部分,爭點在「模具」是
否屬於生產設備,而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例分母計算,如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例分母計算,是否應一併列入分子計算免稅所得。②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原告主張92年度共有23項研究發展計畫,均屬創新產品,被告均予否准。
⑶關於模具:
①原告係經營電話機及零件製造業,85年度增資擴展,並經
核准選定自91年1月1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92年度列報免稅所得12,572,496元,被告初查以其㈠新增免稅產品銷貨收入列報1,214,473,33
9元,其中免稅產品長機及數位電話之單位成本與基準年度之單位成本差距甚大,換算約當銷售量後,調減新增免稅產品銷貨收入77,936,306元,核定1,136,537,033元。
㈡免稅設備比率列報53.36%,惟模具設備73,445,247元認屬生產設備,應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率分母計算,核定免稅設備比率37.93%。㈢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損益列報65,125,856元,經核與免稅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收入應包括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962,937元及其他收入72,458,426元;與免稅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損失應包含出售資產損失1,766,254元及跌價損失3,150,922元,核定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損益71,504,187元,核定免稅所得8,198,061元。而本件原告僅就模具性質爭執,主張帳載模具為產品塑膠外殼之模具,應屬於消耗性器材,不屬生產設備,不應將之納入免稅生產設備比例分母計算,免稅設備比例應為53.36%。
②原告主要經營電話機(手機通訊設備)及其零件之製造業
系爭模具用以生產產品塑膠外殼,而該模具之使用係產製產品時成型之用,為產品大量生產所常用的製造方式,為求產品生產流程之控管及效率,多半經產品設計後,將產品規格化並開發模具開發,裨益大量生產製造,故模具設備係產品生產流程之一環。本件原告使用模具使產品塑膠外殼得以按所需規格或指定需求來完成,該模具成本(模具設備73,445,247元,計算詳參原處分卷p.684)屬生產成本之一部分,應無疑義。故被告將原告所示之模具認列生產用機器設備,自屬有據。
③然而就原告主要業務製造電話機(手機通訊設備)而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欲獎勵該業者之核心價值,為通訊設備之提升或多功能設計能力、組裝整合及測試之製程,而非以生產產品塑膠外殼為獎勵範圍,故原告經經濟部工業局所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不會將系爭模具列入,故系爭模具之金額不會列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子。但系爭模具係由原告使用作為生產產品塑膠外殼以便完成整個商品,故該模具成本屬生產成本,而應認列為生產用之機器設備,就應屬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中「完成證明所載以外之機器、設備、技術之金額」之一部分,被告予以計入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以外之機器及設備總金額(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核算免稅產品機器設備比率,應屬有憑。參照財政部賦稅署於96年3月14日召開「研商模具及研究發展設備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相關疑義」會議,其會議記錄明載:「模具如為公司生產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或因耐用年限不足兩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列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但模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作生產使用者,則不計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所示,且原告將上開模具列入財產目錄,並依耐用年限提列折舊(分2年攤銷)未列入材料成本,顯見原告亦認為該模具為生產設備,就上開財政部賦稅署於96年3月14日之會議記錄而言,被告認定系爭模具供作生產使用,列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亦相吻合。
④至於,原告稱「蓋模具必須與機器設備相結合始可生產,
模具是否屬於生產設備,應視該事業是否具有與模具相結合以生產之相關機器設備而定,而不應逕認為模具即為生產設備,此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之自動化生產設備投資抵減申請作業項目中並未包含模具,且亦未將模具視為生產設備自明」者。系爭模具為原告控制產品外殼之生產設備,系爭模具雖非屬創造本件核准獎勵項目之核心獎勵價值,但重心在其參與免稅產品之生產製程應無疑義,系爭模具就免稅產品之核心技術屬非有參與,但就電話機(手機通訊設備)而言是有參與,而原告出售產品時不是出售「(不含外殼之)通訊設備」而是「整個電話機(手機通訊設備)」,所以系爭模具並非屬創造本件核准獎勵項目之核心獎勵價值,但有參與免稅產品之生產製程,「電話機(手機通訊設備)」等整個出售所獲取之所得額,僅得就(不含外殼之)通訊設備(之元件)享有免稅,而不是整個「電話機(手機通訊設備)」享有免稅,故被告認定系爭模具供作生產使用,列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應屬可採。因此原告所稱,即無足憑。
⑤是否計入分子者。就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子,為「完成
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總金額」,應以經濟部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投資計畫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為準,故就非屬創造核心獎勵價值之模具將不計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機器設備比率之分子,應無疑義。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包括「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總金額(即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子)、「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以外之機器、設備、技術等(土地除外)總金額」、「租(借)機器、設備、技術等(土地除外)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首先完成證明所載者屬創造核心獎勵價值,而完成證明所載以外及租借成本,重心都不在是否創造核心獎勵價值,而在於是否參與生產,而是否參與生產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作生產使用者為證,不能僅因為列為分母,就必然列為分子,原告所稱自無可憑。
⑷關於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部分。
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係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
濟發展,為該條例第1條所明定,因此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必須在既有技術產品外,確實用於開發新產品及對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且超乎生產單位原有功能,進而有助於企業發展,方屬獎勵之範疇,若僅係改善、改良原設備,或整合流程、建立系統,或應客戶需求改進產品,或引進新技術等,則非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工作,否則將與該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改制前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3609號判決,可資參照。又首揭審查要點係財政部本於中央稅捐主管機關職權,為執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投資抵減辦法之必要,就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之文件而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補充性規定,俾為所屬機關執行職權之依據,並未踰越法律之規範意旨及限度,自得適用。
②就此,原告主張92年度共有23項研究發展計畫,均屬創新
產品,並詳為說明其創新(參見二之⑵之⑥),而被告亦加以逐一檢視其內容(參見三之⑵之⑤),本院查核被告之概述並未逾越原告所陳稱之範圍,或許在原處分階段原告就相關資料並未完整補陳,但本院審理期間,已經為相關之補充,也許被告於原處分階段,並未逐一詳細查核其內容,但於本院審理期間,也確實完成逐一查核之程序,先與敘明。
③原告92年度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05,268,983元及可抵減
稅額42,951,321元,本院查核研發專案中,須既有技術產品外,確實用於開發新產品及對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且超乎生產單位原有功能,進而有助於企業發展,方屬獎勵之範疇,至於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及簡介說明、會議紀錄及機種日程表等,應非所謂研究新產品。且原告所提示之研究發展計畫報告或紀錄應詳細列敘:相關研發流程圖、參與研究人員完整工時紀錄、研發專案項目列示領料及用料之有關紀錄等資料,以供本院進行相關之查核。
1.依原告提示新產品開發需求而言,多係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外觀表現與色彩計劃及功能特性要求等,屬客製生產單之性質,原告所謂新產品研究計畫係屬依據市場客戶所要求之規格、圖面及樣品進行測試製模,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正,係屬量產前之準備工作,屬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改進式樣以符合客戶要求之客製化服務)尚無法證明確有從事研究發展之事實。又原告從事活動係就其現有產品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正測試,開發期間甚短,屬量產前之準備工作,為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核無躍進性之創新高度,僅係改善、改良原設備,或整合流程、建立系統,或應客戶需求改進產品,或引進新技術等,則非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工作,否則將與該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原告之主張自無由採信。
2.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必須在既有技術產品外,確實用於開發新產品及對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且超乎生產單位原有功能,進而有助於企業發展,方屬獎勵之範疇;手機生產製造係屬競爭激烈之事業,任何一新型想法創意,想在市場上競爭,都需要取得專利以保護之,申請專利有其必要性,依被告網路搜尋陳報之專利系統查詢資料搜尋之結果顯示,原告於91年之前申請專利計57件,其中並無發明專利,新型專利1筆、56筆新式樣專利,新式樣專利之創作僅係就產品外觀、色澤、形狀或結合功能申請專利,研發高度僅止於外觀表現,並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範圍。本院亦認同創新高度不一定要以專利權之取得為準,但是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給予免稅獎勵者,正是力求產業創新為目的,原告就創新高度當然要具體的呈現,原告所稱「第一階段由商品企畫處(PM)提出市場需求調查單,藉由商品企畫處人員參與新產品構想,以貼近市場及消費者需求。再由研發部根據功能特性要求具體定義產品工程規格,並採用新型零件、新佈局或新軟體等全新設計,經測試及試產等階段,最後才能量產上市。由於每一研發專案皆會耗費相當大之研究及開發成本,為使日後產品銷售得以順遂,故於每一研發專案展開前皆會對市場需求、產品定位、市場環境等相關市場資訊做一完整之蒐集與分析,使日後新產品順利銷售獲取利潤」,這是面對激烈市場競爭的經營策略,並不是開發新產品及對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且超乎生產單位原有功能之相關創新高度。被告認為未達被告可認定之研發高度範圍,應屬有據。
3.另原告僅提示新產品開發申請書、新產品開發通知書、新產品開發需求書、會議紀錄及機種日程表等資料供核,其內容為產品概念說明及主要賣點描述、外觀表現與色彩計劃、功能特性要求等,尚無法證明確有從事研究發展之事實,且原告亦未能提示研究發展計畫報告或紀錄、研發流程圖、參與研究人員完整工時紀錄、研發專案項目列示領料及用料之有關紀錄等資料供核,原告質疑被告未詳為查核者,應無可憑採。
⑸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處分,並無不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就模具之爭執,原告聲請囑託經濟部工業局鑑定等,自無必要。人才培訓支出及可抵減稅額部分,原列報人才培訓支出2,696,460元及可抵減稅額808,938元,經被告初查以其培訓內容與促進產業升級不具直接關連性,非屬人才培訓支出,全數否准認列,核定人才培訓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均為0元(參原處分卷p.814調整依據說明書),原告已無爭執,又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