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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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逸耘 上訴人黃逸耘與被上訴人 楊瑾中 、 丁露明 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101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0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