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上字第7號上訴人華德寶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上訴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銘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