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760元,應繳裁
   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