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許信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