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364號債權人 駱志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丁章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2年9月26日),債權人於102年10月9日之陳報狀中利息起算日仍同時載支付命令送達翌日、102年9月26日,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故除其請求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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