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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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8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被告桃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盛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游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瓊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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