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建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字第3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建明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簡建明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11月21日起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子字第14235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