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郭子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2萬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000元,原告尚應補繳7,381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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