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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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康文東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玉琴 、 康麗雪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3,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康柯犇 、 康龍基 、 康振洋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