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添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添文於民國97年12月30日21時40分許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7年12月30日20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前為警查獲,經警採尿送驗,檢出 嗎啡 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5年2月25日死亡,此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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