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37號聲請人 翁振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家簡字第31號及101年度家訴字第309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100年家簡31號及系爭101年家訴309號分割遺產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惟查,系爭100家簡31號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已於100年12月31日撤回訴訟,並於101年2月3日視為撤回訴訟確定;另系爭101年家訴309號分割遺產事件係於101年9月28日宣示判決,並於同年11月9日判決確定,有本院依職權擷取上開兩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於104年11月10日提出聲請,已逾上開6個月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