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捌仟
叁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叁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