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就本票(票號:TS027746)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5,000元抑或為新臺幣6,280元,並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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