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㈠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四0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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