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六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戊○○之住所均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路○○○號六樓之五。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當事人欄之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戊○○之住所原載為台中市○區○○路一段三三巷八號六樓之八為誤寫,均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路○○○號六樓之五。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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