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2600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清償明細表及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6,641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合計27,141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600號,合計2,589,878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2,000,000元│96.05.02│年息3.16%│96.06.0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398,802元│96.06.02│年息3.81%│96.07.0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3│191,076元│96.07.02│年息3.85%│96.08.0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600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丙○○││2,000,000│95.05.02~│利率按郵局二年│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5.01│││││元│115.05.12│期定儲利率加年│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息0.875%機動計│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算(本件違約時│6個月以上,其超│││││││,如一期不│之利率為2.285%│過6個月部分,按│││││││履行,即喪│,加計0.875%後│左列利率20%計算│││││││失期限利益│為3.16%)││││││││,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2│丙○○││400,000元│95.05.02~│利率按原告基本│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6.01││││││115.05.12│放款利率加年息│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1.56%機動計算│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本件違約時之│6個月以上,其超│││││││,如一期不│利率為2.25%,│過6個月部分,按│││││││履行,即喪│加計1.56%後為│左列利率20%計算│││││││失期限利益│3.81%)││││││││,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3│丙○○││200,000元│95.05.02~│利率按原告基本│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7.01││││││115.05.12│放款利率加年息│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1.56%機動計算│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本件違約時之│6個月以上,其超│││││││,如一期不│利率為2.29%,│過6個月部分,按│││││││履行,即喪│加計1.56%後為│左列利率20%計算│││││││失期限利益│3.85%)││││││││,全部債務│││││││││視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