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93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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