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5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林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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