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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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在卷兼前一人0000-000000之母年籍在卷法定代理人前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 李崑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