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志豪 債務人味豐肉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朱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新臺幣)│(民國)│(民國)│計算方式│├─────┼──────┼──────┼──────┤│624,843元│自107年8月27│至108年1月2│年息2.765%│││日起│日止│││├──────┼──────┼──────┤││自108年1月3│至清償日止│年息3.765%│││日起│││└─────┴──────┴──────┴──────┘違約金:
┌─────┬──────┬──────┬──────┐│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新臺幣)│(民國)│(民國)│計算方式│├─────┼──────┼──────┼──────┤│624,843元│自107年9月27│至108年1月2│年息0.2765%│││日起│日止│││├──────┼──────┼──────┤││自108年1月3│至108年3月27│年息0.3765%│││日起│日止│││├──────┼──────┼──────┤││自108年3月28│至清償日止│年息0.753%│││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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