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林秉暉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