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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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國際牌X五00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五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一六號被告甲○○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國際牌X五00型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電信法第六十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查扣之國際牌X五00型行動電話一支(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係被告甲○○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詢時坦承不諱;又上開犯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一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電信法第六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