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03號聲請人 邱莉華 相對人 高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09年4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