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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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汪程良瑾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黃莉莉複代理人 魯美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731C-20D09│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56│││││├──┼─────┼─────┼───┼──┼───┼──┤│0002│中國鋼鐵股│731C-20D09│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57│││││├──┼─────┼─────┼───┼──┼───┼──┤│0003│中國鋼鐵股│751C-23300│股票│1│3││││份有限公司│349│││││├──┼─────┼─────┼───┼──┼───┼──┤│0004│中國鋼鐵股│751C-24D01│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952│││││├──┼─────┼─────┼───┼──┼───┼──┤│0005│中國鋼鐵股│751C-24D01│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953│││││├──┼─────┼─────┼───┼──┼───┼──┤│0006│中國鋼鐵股│761C-26U00│股票│1│40││││份有限公司│258│││││├──┼─────┼─────┼───┼──┼───┼──┤│0007│中國鋼鐵股│811C-31Z02│股票│1│220││││份有限公司│711│││││├──┼─────┼─────┼───┼──┼───┼──┤│0008│中國鋼鐵股│821C-32Z02│股票│1│225││││份有限公司│803│││││├──┼─────┼─────┼───┼──┼───┼──┤│0009│中國鋼鐵股│861C-33Z04│股票│1│287││││份有限公司│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