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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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告懋新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國昇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協峻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