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意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意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意婷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12年3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該受刑人於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6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12年度金訴字第701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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