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黃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426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812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Y004266。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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