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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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67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鄭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萱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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