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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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志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被告 龔清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