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6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芷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芷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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