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9號聲請人 尤柔婷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8,922元,應徵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