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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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號再審原告 黃代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孟全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3,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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