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慧祥 被告 曹峰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簡字第210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