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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