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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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蔡志愷 債務人 蔡煌亮 債務人 吳春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志愷於民國(以下同)91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蔡煌亮和吳春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6筆,計新臺幣108,789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2%)加碼年率1.49%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69%),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蔡志愷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07,126元整,及自民國10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6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