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療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強制治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清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清泉之強制治療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清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執行期滿前,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聲字第1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受刑人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8月5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已逾10月,茲據該監評估會議認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可予停止治療,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刑後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程清泉因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經本院於97年7月2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聲字第1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有本院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執保字第23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強制治療期間中,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年度第5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年6月6日中監教字第1016100510號函檢送之受處分人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及輔導紀錄、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為證。本院核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