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聯 代理人 葉美伶 債務人 林文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叁佰柒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