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育蔚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電話費、交通費、醫療費),並釋明聲請人除有診斷證明書記載「持續追蹤治療」外,每月須食用大量健康食品之必要性,及說明家用雜支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所用為何?
二、請提出聲請前二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關於薪資收入之明細資料。
三、依聲請人自述每月領有殘障補助,請提出每月領取殘障補助之資料。
四、依聲請人自述,前二年總收入約為278,201元,前二年必要支出約614,400元,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五、所有之汽車1輛其車籍或行車執照資料,並陳報其現值。
六、聲請人稱名下保險契約2份,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