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董俊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 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