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99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得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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