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調裁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25號聲請人 賴泳 錥相對人 賴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賴永錥 」之記載,應更正為「 賴泳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