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4號異議人 馮明鑑
胡秀珍 相對人 劉武榮
黃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6日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應給付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鈞院受理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7,426元及囑託鑑定費2,300元,合計99,726元,固有漏報囑託鑑定費之訴訟費用額,為此謹附收據乙紙,就均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出異議,准予更為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本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按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同法第77條之23條第2項、第7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異議人馮明鑑5,705,138元、異議人胡秀珍4,029,387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即異議人)馮明鑑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零貳元、原告(即異議人)胡秀珍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原告馮明鑑負擔十分之五,原告胡秀珍負擔十分之四」。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7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異議人)負擔」,異議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異議人)負擔」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核屬實。本件於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案件審理中兩造合意由訴外人國立交通大學就本案所涉肇事責任進行鑑定,並由異議人支出鑑定費2,300元,有該審判決、國立交通大學函覆之鑑定意見書、異議人提出之收據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旨趣,本案鑑定所需之鑑定費用既屬鑑定人之報酬,自得列為訴訟費用。綜上,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號裁定,漏列上開2,300元之鑑定費用,自有未洽,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自應予以廢棄,並由本院逕予改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7,426元│均由異議人預繳││鑑定費用│2,300元││├──────┼───────┼───────────┤│第二審裁判費│78,868元│由異議人預繳│├──────┼───────┼───────────┤│第三審裁判費│78,868元│由異議人預繳│├──────┼───────┼───────────┤│合計│257,462元│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一,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973元。││【計算式:99,7260.1=9,973,小數點以下四拾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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