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顏麗雪 債務人 林塏峻 (原名: 林達禮 )
一、債務人顏麗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塏峻(原名:林達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麗雪於民國90年3月12日邀同林塏峻(原名林達禮)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萬元。借款期限自民國90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2日止,共20年。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1)新臺幣200萬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5.1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6.1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新臺幣50萬元,自民國90年3月12日起至民國91年3月11日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38%)減3.6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48%)機動調整。自民國91年3月12日起至民國92年3月11日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38%)減3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63%)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2年3月12日起,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38%)減1.64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97%。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個6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1年02月1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1,687,875元及如上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如對債務人顏麗雪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受償不足時,由債務人林塏峻(原名林達禮)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塏峻(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6%│││369507│名:林達禮│2月12日起│││││元│)顏麗雪││││├──┼───┼─────┼──────┼──────┼───────┤│002│新臺幣│林塏峻(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131836│名:林達禮│2月12日起│││││8元│)、顏麗雪││││└──┴───┴─────┴──────┴──────┴───────┘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塏峻(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9507│名:林達禮│3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顏麗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塏峻(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836│名:林達禮│3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顏麗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