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   告  張玉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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