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69號原告 徐阿興 被告 徐寶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寶賢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73,185元(計算式:1,900×5,378.55×1443÷2000=7,373,18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泰能